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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摘】國家解剖學|國家如何超越自身限制


國家解剖學|國家如何超越自身限制

作者:Murray N. Rothbard
譯者:吳莉瑋(中文版電子書下載
圖片:praline3001 via photopin cc

正如Bertrand de Jouvenel嚴肅地指出,經過幾個世紀後,人們形成限制並檢核政府統治活動的概念;然而,一個又一個的國家,利用其知識分子盟友,將把這些概念轉化成合法化並美化政府法令與行動的知性橡皮章。起初,在西歐,神的全權(divine sovereignty)概念認為君王只能依照神的法則統治;但君主把這個概念變成批准自己所有行為的橡皮章。議會民主制(parliamentary democracy)的概念後來開始流行,用來檢核專制君權統治;當國會基本上也變成國家的一部分且其行為完全自主時,這個概念已死。如de Jouvenel的結論:

許多主權理論的作家研究出…這些限制政府的措施。但最終,每個理論或遲或早都會失去原有目的,幾乎變成權力的跳板,為任何能成功自認的無形主權提供了強大的援助。[20]

John Locke和《權利法案》中與之類似但有更具體原則的「天賦人權」;功利主義者把它從自由的主張轉變成抵禦國家侵略自由行為的主張等等。

當然,至今限制國家權力最雄心勃勃的企圖,莫過於《權利法案》與《美國憲法》的部分限制,在這些限制國家的成文法中,詮釋基本法的司法部門理應獨立於政府其他部門。所有的美國人都對上世紀《憲法》限制不斷被擴張的過程相當熟悉。但少數人能像Charles Black教授一樣,看到國家在這個過程中大量轉換司法意見,將本來用來限制政府權力的措施,變成另一個意識形態上合法化政府活動的工具。如果「違憲」被視為政府權力的強力檢核,那麼,隱晦或公開的「合憲」判決,就會變成促進公眾接受政府權力不斷擴張的強大武器。

Black教授在分析一開始就指出「合法性」是國家延續的關鍵必要,「合法化」象徵基本的多數民眾接受政府及其活動。[21] 讓民眾接受政府的合法性就成了美國這類國家的關鍵問題,因為這些地方的「政府理論內建了實質性限制」。Black補述,政府還需要一個確保民眾相信政府權力確實「合憲」的措施。他的結論是,這種措施就是司法審查的主要歷史作用。
讓Black替我們說明這個問題:

對於政府而言,最大的風險在於廣大民眾之間蔓延的不滿與憤怒以及政府道德權威的喪失,不管這個政府是透過武力、慣性或缺少吸引人的立即替代品而存在。幾乎每個人都生活在有限權力的政府下,遲早會遇到一些他認為超出政府權力或者是政府被禁止的政府活動。人民被管制,僅管在《憲法》中找不到相關法條。…農民被告知種植小麥的上限;農民相信並找到其他受人尊敬的律師也同樣相信,政府規定他能種多少小麥的權力不會比規定他的女兒要嫁給誰要來得多。人民因為說出自己的想望而被送入聯邦監獄,在牢房中重覆說著…「國會不得制定剝奪言論自由的法律」。…商人被告知能夠購買也必須購買多少數量的酪乳。

危險變得真實,因為這些人(有誰不是這些人之一?)將面對限制政府的概念以及政府實際上(他所看到的)明目張膽地擴權,並得出政府地位與合法性的明顯結論。[22]

而國家透過設立某個擁有最終裁決是否合憲的機構來避免這種危險,分析到最後,這個最終裁決機構必須是聯邦政府的一部分。[23] 這個表面上獨立的聯邦司法機構扮演重要角色,它的行為被大多數人奉為「聖經」,而事實上,司法機構是政府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由行政與立法部門任命。Black坦承這意味著國家正在任命自己當法官,這違反了旨在公正判決的基本法律原則。他斷然拒絕任何其他的可能解釋。[24]

Black補充道:

接下來的問題是要設計出一種政府機制,(希望)讓裁決結果把反對政府做自己法官的意見降低到可接受的最低強度。如果這點被做到了,你的反對意見,僅管理論上仍然站得住腳(我劃上斜體字),但實際上卻失去力量,因為合法化的裁決機構會贏得接受。[25]

分析的最後,Black發現這種國家永遠自主裁決下所謂的正義與合法性成就,是「一個奇蹟」。[26]

Black教授將他的論點套用至著名的最高法院與羅斯福新政衝突,他敏銳地斥責他那些親新政的同事們譴責司法阻撓的短視:

羅斯福新政與法院間的標準版故事,僅管內容精確旦卻錯置重點。…把焦點集中在困難上;然後幾乎忘記整個事情是怎麼開始。其結果的問題是(這是我想強調的),在猶豫不決了24個月後…最高法院並未修改任何一條草案,或者,事實上,它替羅斯福新政以及全新概念的美國政府蓋上合法性的印章。[27]

這樣一來,最高法院的意志能平息大量強烈反對新政並認為其違憲的美國民眾:

當然,並不是所有的人都感到滿意。《憲法》諭知的自由放任查理小王子,仍然擾動那些住在虛幻蘇格蘭高地的狂熱分子的心。但對於國會具有憲法權力處理國家經濟這事,不再會有任何重大或危險的公眾疑問…。

除了最高法院以外,沒有其他辦法賦予新政的合法性。[28]

Black認知到將限制政府權力的《憲法》最終詮釋權交給最高法院是個極大漏洞,而另一個更早認知到此事實的政治理論家是John C. Calhoun。Calhoun並不將這視為「奇蹟」,而對《憲法》問題進行了深刻分析。在他的專題論文中,Calhoun演示出國家突破此種《憲法》限制的內在傾向:

成文的憲法肯定有許多優勢,但假設光是這些規定就能限制政府權力是個極大錯誤,因為沒有加入強制遵守這些規定且足以防止執政黨濫用權力的保護(我劃上斜體字)。執政黨,對於為了保護社會而使得政府成為必要的《憲法》,傾向於贊成《憲法》賦予的權力並反抗《憲法》所施加的限制。…而在野黨或少數黨,相反的,則會採取對立的立場,把它們(《憲法》限制)當成對抗執政黨的重要保護。…但他們沒有任何辦法迫使執政黨遵守限制,唯一的救命稻草是嚴格式《憲法》重建。…執政黨將提出自由式重建與之對抗。…使它成為對抗重建的重建-不是收縮政府權力,而是最大可能地擴大政府權力。但執政黨擁有幾乎所有資源來實施它的自由式重建,而在野黨則被剝奪強制執行嚴格式重建的手段時,在野黨的嚴格式重建還有什麼辦法可以用來與執政黨的自由式重建對抗?如此不平等的較量,結果無庸置疑。贊同限制的黨將被擊敗。…比賽結束後《憲法》將被顛覆…限制最終被廢止,而政府被轉換成一個無限權力。[29]

J. Allen Smith教授是少數讚賞Calhoun《憲法》分析的政治科學家。Smith指出《憲法》設計了檢核與制衡來限制任何政府權力,但並未發展出最高法院的最終解釋權壟斷。如果聯邦政府是為了檢核州政府是否侵犯獨立個人的自由,那誰來檢核聯邦政府的權力?Smith認為,《憲法》隱含的檢核與平衡概念,意思是沒有任何府分支擁有最終解釋權:「人們假設新政府不被允許確定自己的權力限制,因為這種自我設限使得新政府至高無上,而非《憲法》。」[30]

Calhoun(本世紀Smith扮演此角色)的解決方案是著名的「同步多數(concurrent majority)」原則。如果在這個國家中有任何實質上的少數族群,特別是州政府,認為聯邦政府濫用權力並侵害少數時,這些少數族群將能以該項措施違憲行使否決權。適用在州政府時,這個理論也暗示聯邦法律或裁決對州政府司法管轄具有「無效」權。

理論上,這樣能夠確保憲政系統檢核聯邦政府對任何州政府或個人的侵害,因為州政府能夠檢核聯邦政府濫用權力。然而,雖然這樣的限制將比現有狀態更有效率,Calhoun的理論仍有許多困難與問題。如果,次族群對於與己相關的議題擁有否決權,為什麼要把這種權力停在州政府?為什麼不讓縣政府、市政府或區政府也有這種否決權?此外,相關利益人並非全都是地區性的,也可能是職業性、社群性等等。為什麼不讓烘培師、計程車司機或其他任何職業者擁有否決權?難道他們對於自身相關的議題沒有否決權?這種將無效理論局限於政府機構本身具有一個重點。我們別忘了,聯邦政府、州政府還有其他相關分支,都同樣是國家機構,同樣都受到國家利益考量支配,而非民眾的個人利益。如果Calhoun理論被拿來反用,專制的州政府只在聯邦政府干預其專制的時候才實施否決權呢?或州政府默認聯邦政府的專制?要怎麼避免聯邦政府與州政府組成利益聯盟,共同剝削民眾?如果某些私營部分的職位被賦予某種形式的政府代表「功能」,要怎麼避免這些人利用國家獲得補助與特權,甚至是實施強制性卡特爾呢?

簡言之,Calhoun沒有把他的開創性理論延伸得夠遠:他沒有把這個理論推論到像他一樣的個體。畢竟,如果最終保護的是個體權利,那麼同步多數的一致理論也應該適用於每個獨立個體;也就是某種形式的「一致同意原則(unanimity principle)」。當Calhoun寫道「政府不應該在未獲得同步多數同意時繼續或進行活動」時,他也許在不知不覺中,暗示了這樣一個結論。[31] 但這種猜測讓我們偏離主題,順著這條道路一直走下去的,是一個很難被稱為「國家」的政治制度。[32] 舉個例子,州政府的無效權邏輯上意味著從國家分裂出去的權利,因此,個體的無效權也就意謂著任何個體都有權從他所生活的州「分裂出去」。[33]

因此,國家總是表現出驚人的天賦,將權力擴大到任何強加給它的限制之上。由於國家必然仰賴對私人資本的強制沒收,也因此,它的擴張必然涉及對私人與民營企業越來越大範圍的侵害,我們必須斷言國家在深層本質上反資本主義。從某種意義上說,我們的立場是馬克思主義格言的相反,馬克思說國家統治階級是所謂資本家的「執行委員會」。相反的,國家這個政治手段的組織,構成並發源「統治階級」(或該說統治貴族),並且是永久性地反對真正的私人資本。因此,我們可以用de Jouvenel的話說:

只有那些只知道自己的事而不清楚「權力」在幾千年來所作所為的人,才會把這些程序(國有化、所得稅等)視為原則理論的成果。這些事實上只是權力的一般表現,和亨利八世沒收修道院的行為本質上沒什麼差別。同樣的原理在發揮作用;對權威、資源的飢渴;這些都以同樣的特質操作,包括迅速分享戰利品。無論是不是社會主義者,「權力」總是在與資本家戰爭並掠奪資本家累積的財富;這麼做不過就是遵循天性。[34]


20 De Jouvenel,《On Power》,頁27以後。

21 Charles L. Black. Jr.,《The People and the Court》,New York: Macmillan,1960年,頁35以後。

22 同上,第42-43。

23 同上,頁52:

(最高)法院的首要與主要任務是確認(validation),而不是無效(invalidation)。一個有限權力政府所需要的,從頭到尾,都是滿足民眾以為它已盡可能地待在現有權力範圍。這是政府合法性的條件,而它的合法性,長期而言,也就是它存在的條件。而法院在歷史上都扮演合法化政府的角色。

24 對Black而言,這個「解決方案」的矛盾不言自明:

國家的最終權力…必須停在法律要求其停止處。而誰來設定這個限制、強制執行這個停止,並對抗強大的權力?為什麼是國家自己扮演這個角色,當然,它透過法官和法律。誰控制溫度?誰教育那些知識分子?(同上,頁32-33。)

而且:

在主權國家的政府權力問題上,找不到除了政府以外的裁判。每個國家的政府,只要它還是個政府,就有自身權力範圍的最終發言權。(同上,頁48-49。)

25 同上,頁49。

26 這個政府化腐朽為神奇的手法,讓人想起James Burnham形容政府的神秘主義和非理性理由:

在遠古時代,科學幻想尚未破壞傳統智慧之前,城市的創始人被認為是神或半神半人。…不管是政府的起源或是合法性都沒有辦法以理性術語解釋…為什麼我要接受世襲、民主或其他合法性原則?為什麼某個原則能夠證明我被某個人統治的合法性?…我接受原則,嗯…只是因為我接受,因為事情就是這樣。

James Burnham,《Congress and the American Tradition》,Chicago: Regnery,1959年,頁3-8。但是,如果有人不接受這些原則呢?還有什麼其他「路」可走?

27 Black,《The People and the Court》,頁64。

28 同上,頁65。

29 John C. Calhoun,《A Disquisition on Government》,New York: Liberal Arts Press,1953年,頁25-27。另參:Murray N. Rothbard,「Conservatism and Freedom: A Libertarian Comment」,《Modern Age》,1961年春季:219。

30 J. Allen Smith,《The Growth and Decadence of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New York: Henry Holt,1930年,頁88。Smith補述:

顯然,《憲法》的條款目的是限制政府機關的權力,如果解釋與執行《憲法》的權力交到它原先設計來抑制的當局手上,《憲法》很快就會無效。很明顯,常識都知道沒有任何政府機關應該要有權力決定自己的權力。

這很清楚,常識和「奇蹟」主宰著如何看待政府的迥異觀點(頁87)。

31 Calhoun,《A Disquisition on Government》,頁20-21。

32 近年來,一致同意原則(unanimity principle)經歷了被高度稀釋的復興,尤其是James Buchanan教授的著作。然而,將一致同意原則注入目前狀態,僅將它適用於對現狀的改變而不涵蓋現有法律,其結果只不過是另外一個避免政府搶劫的有限概念。如果一致同意原則只適用於對法律與法令的改變,這個「原始出發點」的不同性質會造成相當不同的結果。另參:James Buchanan與Gordon Tullock,《The Calculus of Consent》,Ann Arbor: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1962年,各處。

33 參照:Herbert Spencer,「The Right to Ignore the State」,《Social Statics》,New York: D. Appleton ,1890年,頁229-239。

34 De Jouvenel,《On Power》,頁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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