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ns-Hermann Hoppe
譯者:吳莉瑋
摘自:私有防禦
這產生了最後的問題。我們已經看到,由於財產皆為私有,所有防禦都必須單獨向資本化的保險機構個別投保,就像工業意外保險一樣。我們也看到兩種形式的保險在基本層面上的差異。在防禦保險的情況下,財產所在位置是重要考量,每單位投保價值的保險費將因不同地點而有所不同。侵略者則可以移動,其武器組成也可能會改變,而侵略性格也因國家而有所不同。因此,即使給定了財產的初始位置,每單位投保價值的價格也可能因為這個特定位置周遭或社會環境而有所不同。而競爭狀態的保險機構系統如何回應這項挑戰?特別是,如何處置國家的存在與國家的侵略?
在回答這些問題之前,我們得先回顧一些基本的經濟學見解。當其它條件保持相等時,一般的私有財產業主,尤其是企業主,較為偏好那些保護成本(保險費)較低的地點,更甚於保護成本較高的地點,這將提高低保護成本的資產價格並降低高保護成本的資產價格。因此,人員與商品將有從高風險且價值降低之地區,移往低風險且價值增加之地區的傾向。此外,保護成本與資產價值為直接相關。在其他條件相同之下,高保護成本(高受攻擊風險)意味著資產價值較低或下降,而低保護成本意味著資產價值較高或上升。這些法則與傾向將塑造相互競爭之防禦保險機構系統的運作。
首先,當稅金資助的壟斷者傾向於提高保護成本與價格時,私營的損益保險機構則致力於降低保護成本,從而降低保護的價格。與此同時,保險機構比任何人都更有興趣致力於提高資產價值,因為,這不僅意味著自己持有資產升值,投保資產價值也會增加。相反的,如果侵略危險性增加而資產價值下跌時,投保資產價值則會減少,而保護的成本與價格也將上升,這意味著保險公司的業務狀況變差。因此,保險公司永遠都有經濟壓力,促進前者的有利狀況,並避免後者的不利條件。
這種激勵結構對於保險公司的操作具有根本性影響。其一,就像針對普通犯罪的保護這個看似簡單的例子,相互競爭的保險機構系統將導致現有犯罪政策的戲劇性變化。要認識這種變化的程度,瞭解現狀將有所幫助,也就是我們熟悉的國家主義犯罪政策。雖然打擊一般私人犯罪符合國家機構的利益(如此將有更多財產可被課稅),但身為稅收資助者,對於防止犯罪、補償受害者、逮捕並懲罰罪犯這些任務,國家機構並沒有太大興趣,或甚至沒有興趣。此外,在民主的情況下,受害者將更進一步遭受屈辱。如果每個人都有權投票並進入政府辦公室,不管是侵略者或非侵略者,又或者是居住在高犯罪率地點或低犯罪率地點者,這將會推動系統性的資產重新分配,將資產從非侵略者轉移到侵略者,從居住在低犯罪率地點者轉移到居住在高犯罪率地點者。因此,犯罪率以及各種私有保全服務的需求也會持續保持在高位。更可恥的是,政府沒有因為疏於阻止犯罪而補償受害者,政府強迫受害者以納稅人的身分支付逮捕、監禁、再教育和/或娛樂那些侵略者的成本。政府不像保險公司那樣對高犯罪率地區收取較高保護費用,並對低犯罪率地區收取較低保護費用,政府做的正好相反。政府對低犯罪率地區的高價值財產課徵較高的稅,對高犯罪率地區的低價值財產課徵較低的稅,政府甚至犧牲前者來補貼後者的居民-貧民窟,從而削弱了不利犯罪的社會條件,同時促進利於犯罪的社會條件。[14]
有競爭力的保險公司操作則與此形成鮮明對比。首先,如果保險公司不能阻止犯罪就必須賠償受害者。因此,保險公司的首要任務就是有效預防犯罪,如果仍然無法阻止犯罪,他們會想要高效率地偵查、逮捕並懲罰刑事罪犯,透過找出並逮捕罪犯,保險公司可以讓罪犯支付損失賠償與保護成本,而非受害者或保戶。
更具體地說,就像現今保險公司維持且不斷更新詳細的當地資產價值資料一樣,保險公司也將維持且不斷更新詳細的當地犯罪與罪犯資料。其他條件相等時,任何私有財產所在地的侵略風險,都會因為鄰近的潛在侵略者數量與侵略資源增加而上升。因此,保險公司將致力於收集實際犯罪與已知罪犯位置的訊息,而共享這類資訊以最大限度地減少財產損失也將變成保險公司的共同利益(就像銀行共享不良信用風險資訊)。此外,保險公司也會特別熱衷於收集潛在犯罪與侵略者(尚未證實犯罪)的資訊,這將替現有的國家主義犯罪統計帶來根本上的檢討與改善。為了預測未來的犯罪發生率,從而計算目前的價格(保費),保險公司將發展出一套與營運環境中之犯罪與罪犯相關的頻率、說明與特徵,並在競爭壓力下持續不斷地完善人口學與社會學上的犯罪指標系統。[15]也就是說,每個社區都會有其描述與風險評估,基於複雜的犯罪指標系統,例如性別、族群年齡組成、種族、民族、族裔、宗教、語言、職業與收入。
這與目前的情況將形成鮮明對比,所有的地緣、區域、種族、民族、族裔、宗教、語言及收入方面上的財富再分配就會消失,而這個長久以來的社會衝突將被永遠移除。取而代之的新價格(保費)結構,傾向於準確反映每個地點與其特定社會環境的風險,在這種情況下,沒有人會被迫替他人支付風險保險,而是基於所在地街區的情況替自己支付。更重要的是,基於不斷更新與完善的犯罪與資產價值統計系統,進一步還將產生從高風險低價值區域(以下簡稱「壞區」)遷移到低風險高價值區域(以下簡稱「好區」)的傾向,相互競爭的侵略保險機構系統可以促進文明進步(而非文明倒退)。
政府透過課稅與轉移政策會侵蝕「好區」並促進「壞區」,特別是民主政府。除了課稅與轉移政策之外,政府還可能透過強迫融合政策而產生更具破壞性的影響。強迫融合政策有兩大方面。一方面,「好區」的業主與居民將面臨移民遷入問題,強迫融合意味著他們必須無歧視地接受國內所有移民,不論是公共道路上的用路人或遊客,還是消費者、客戶、居民或鄰居。政府禁止他們排除任何移民,包括那些他們認為具有潛在風險者。另一方面,「壞區」的業主與居民將經歷移民遷出問題,而非移民遷入問題,強迫融合意味著他們不能有效地自我保護。他們不被允許透過驅逐已知犯罪分子來擺脫犯罪,政府強迫他們的生活與那些侵略者永久關連。[16]
私有保護保險機構系統的結果,將與我們所熟悉之國家犯罪保護的文明倒退趨勢形成鮮明對比。可以肯定的是,保險公司無法消除「好區」與「壞區」間的差異,事實上,這些差異甚至會更加明顯。然而,基於提高資產價值與降低保護成本這種自利動機,保險公司將促進同時提高與培養「好區」與「壞區」的傾向。因此,保險公司在「好區」會採取選擇性移民政策,與國家不同,他們不能也不會想要消除被保險人對移民的歧視傾向,相反的,相比於客戶,保險公司的歧視甚至更符合利益:只接受那些低犯罪風險且能增加資產價值的移民,並排除那些可能導致高犯罪風險而使資產價值減少的移民。也就是說,保險公司不會消除歧視,而是合理使用並完善實踐。保險公司根據犯罪和資產價值的統計數據,為了降低保護成本並提高物業價值,保險公司將制定且不斷完善各種與移民限制有關的規則和程序,從而能夠準確地量化歧視政策的價值(與非歧視政策的成本)以及潛在移民(風險與價值產能高低),最終以價格與價差的形式呈現。
同樣的,在「壞區」的情況下,保險公司的利益與被保險人的利益一致。保險公司不會抑制保戶驅逐已知罪犯的傾向。他們可能會透過提供選擇性降價(附帶在具體驅逐行動後),順應這種傾向。事實上,在這種合作中,保險公司不只想將罪犯從街區中驅逐,而是從文明中驅逐,把罪犯趕到亞馬遜叢林、撒哈拉沙漠或極地等邊緣地區。
14 有關犯罪與刑罰的過去和現在,見Terry Anderson與P.J. Hill,「The American Experiment in Anarcho-Capitalism: The Not So Wild, Wild West」,《Journal of Libertarian Studies》3, no. 1,1979年;Bruce L. Benson,「Guns for Protection, and Other Private Sector Responses to the Government’s Failure to Control Crime」,《Journal of Libertarian Studies》8, no. 1,1986年;Roger D. McGrath,《Gunfighters, Highwaymen, and Vigilantes: Violence on the Frontier》,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4年;James Q. Wilson與Richard J. Herrnstien,《Crime and Human Nature》,New York: Simon and Schuster,1985年;Edward C. Banfield,《The Unheavenly City Revisited》,Boston: Little, Brown,1974年。
15 綜觀國家主義的官方統計,特別是犯罪統計,如何故意忽略、錯誤呈現,或扭曲已知事實以合理化所謂公共政策(政治正確),見J. Philippe Rushton,《Race, Evolution, and Behavior》,New Brunswick, N.J.: Transaction Publishers,1995年;Michael Levin,《Why Race Matters》,Westport, Conn.: Praeger,1997年。
16 參Hans-Hermann Hoppe,「Free Immigration or Forced Integration」,《Chronicles》,1995年7月。
譯者:吳莉瑋
摘自:私有防禦
8. 保險與激勵
這產生了最後的問題。我們已經看到,由於財產皆為私有,所有防禦都必須單獨向資本化的保險機構個別投保,就像工業意外保險一樣。我們也看到兩種形式的保險在基本層面上的差異。在防禦保險的情況下,財產所在位置是重要考量,每單位投保價值的保險費將因不同地點而有所不同。侵略者則可以移動,其武器組成也可能會改變,而侵略性格也因國家而有所不同。因此,即使給定了財產的初始位置,每單位投保價值的價格也可能因為這個特定位置周遭或社會環境而有所不同。而競爭狀態的保險機構系統如何回應這項挑戰?特別是,如何處置國家的存在與國家的侵略?
在回答這些問題之前,我們得先回顧一些基本的經濟學見解。當其它條件保持相等時,一般的私有財產業主,尤其是企業主,較為偏好那些保護成本(保險費)較低的地點,更甚於保護成本較高的地點,這將提高低保護成本的資產價格並降低高保護成本的資產價格。因此,人員與商品將有從高風險且價值降低之地區,移往低風險且價值增加之地區的傾向。此外,保護成本與資產價值為直接相關。在其他條件相同之下,高保護成本(高受攻擊風險)意味著資產價值較低或下降,而低保護成本意味著資產價值較高或上升。這些法則與傾向將塑造相互競爭之防禦保險機構系統的運作。
首先,當稅金資助的壟斷者傾向於提高保護成本與價格時,私營的損益保險機構則致力於降低保護成本,從而降低保護的價格。與此同時,保險機構比任何人都更有興趣致力於提高資產價值,因為,這不僅意味著自己持有資產升值,投保資產價值也會增加。相反的,如果侵略危險性增加而資產價值下跌時,投保資產價值則會減少,而保護的成本與價格也將上升,這意味著保險公司的業務狀況變差。因此,保險公司永遠都有經濟壓力,促進前者的有利狀況,並避免後者的不利條件。
這種激勵結構對於保險公司的操作具有根本性影響。其一,就像針對普通犯罪的保護這個看似簡單的例子,相互競爭的保險機構系統將導致現有犯罪政策的戲劇性變化。要認識這種變化的程度,瞭解現狀將有所幫助,也就是我們熟悉的國家主義犯罪政策。雖然打擊一般私人犯罪符合國家機構的利益(如此將有更多財產可被課稅),但身為稅收資助者,對於防止犯罪、補償受害者、逮捕並懲罰罪犯這些任務,國家機構並沒有太大興趣,或甚至沒有興趣。此外,在民主的情況下,受害者將更進一步遭受屈辱。如果每個人都有權投票並進入政府辦公室,不管是侵略者或非侵略者,又或者是居住在高犯罪率地點或低犯罪率地點者,這將會推動系統性的資產重新分配,將資產從非侵略者轉移到侵略者,從居住在低犯罪率地點者轉移到居住在高犯罪率地點者。因此,犯罪率以及各種私有保全服務的需求也會持續保持在高位。更可恥的是,政府沒有因為疏於阻止犯罪而補償受害者,政府強迫受害者以納稅人的身分支付逮捕、監禁、再教育和/或娛樂那些侵略者的成本。政府不像保險公司那樣對高犯罪率地區收取較高保護費用,並對低犯罪率地區收取較低保護費用,政府做的正好相反。政府對低犯罪率地區的高價值財產課徵較高的稅,對高犯罪率地區的低價值財產課徵較低的稅,政府甚至犧牲前者來補貼後者的居民-貧民窟,從而削弱了不利犯罪的社會條件,同時促進利於犯罪的社會條件。[14]
有競爭力的保險公司操作則與此形成鮮明對比。首先,如果保險公司不能阻止犯罪就必須賠償受害者。因此,保險公司的首要任務就是有效預防犯罪,如果仍然無法阻止犯罪,他們會想要高效率地偵查、逮捕並懲罰刑事罪犯,透過找出並逮捕罪犯,保險公司可以讓罪犯支付損失賠償與保護成本,而非受害者或保戶。
更具體地說,就像現今保險公司維持且不斷更新詳細的當地資產價值資料一樣,保險公司也將維持且不斷更新詳細的當地犯罪與罪犯資料。其他條件相等時,任何私有財產所在地的侵略風險,都會因為鄰近的潛在侵略者數量與侵略資源增加而上升。因此,保險公司將致力於收集實際犯罪與已知罪犯位置的訊息,而共享這類資訊以最大限度地減少財產損失也將變成保險公司的共同利益(就像銀行共享不良信用風險資訊)。此外,保險公司也會特別熱衷於收集潛在犯罪與侵略者(尚未證實犯罪)的資訊,這將替現有的國家主義犯罪統計帶來根本上的檢討與改善。為了預測未來的犯罪發生率,從而計算目前的價格(保費),保險公司將發展出一套與營運環境中之犯罪與罪犯相關的頻率、說明與特徵,並在競爭壓力下持續不斷地完善人口學與社會學上的犯罪指標系統。[15]也就是說,每個社區都會有其描述與風險評估,基於複雜的犯罪指標系統,例如性別、族群年齡組成、種族、民族、族裔、宗教、語言、職業與收入。
這與目前的情況將形成鮮明對比,所有的地緣、區域、種族、民族、族裔、宗教、語言及收入方面上的財富再分配就會消失,而這個長久以來的社會衝突將被永遠移除。取而代之的新價格(保費)結構,傾向於準確反映每個地點與其特定社會環境的風險,在這種情況下,沒有人會被迫替他人支付風險保險,而是基於所在地街區的情況替自己支付。更重要的是,基於不斷更新與完善的犯罪與資產價值統計系統,進一步還將產生從高風險低價值區域(以下簡稱「壞區」)遷移到低風險高價值區域(以下簡稱「好區」)的傾向,相互競爭的侵略保險機構系統可以促進文明進步(而非文明倒退)。
政府透過課稅與轉移政策會侵蝕「好區」並促進「壞區」,特別是民主政府。除了課稅與轉移政策之外,政府還可能透過強迫融合政策而產生更具破壞性的影響。強迫融合政策有兩大方面。一方面,「好區」的業主與居民將面臨移民遷入問題,強迫融合意味著他們必須無歧視地接受國內所有移民,不論是公共道路上的用路人或遊客,還是消費者、客戶、居民或鄰居。政府禁止他們排除任何移民,包括那些他們認為具有潛在風險者。另一方面,「壞區」的業主與居民將經歷移民遷出問題,而非移民遷入問題,強迫融合意味著他們不能有效地自我保護。他們不被允許透過驅逐已知犯罪分子來擺脫犯罪,政府強迫他們的生活與那些侵略者永久關連。[16]
私有保護保險機構系統的結果,將與我們所熟悉之國家犯罪保護的文明倒退趨勢形成鮮明對比。可以肯定的是,保險公司無法消除「好區」與「壞區」間的差異,事實上,這些差異甚至會更加明顯。然而,基於提高資產價值與降低保護成本這種自利動機,保險公司將促進同時提高與培養「好區」與「壞區」的傾向。因此,保險公司在「好區」會採取選擇性移民政策,與國家不同,他們不能也不會想要消除被保險人對移民的歧視傾向,相反的,相比於客戶,保險公司的歧視甚至更符合利益:只接受那些低犯罪風險且能增加資產價值的移民,並排除那些可能導致高犯罪風險而使資產價值減少的移民。也就是說,保險公司不會消除歧視,而是合理使用並完善實踐。保險公司根據犯罪和資產價值的統計數據,為了降低保護成本並提高物業價值,保險公司將制定且不斷完善各種與移民限制有關的規則和程序,從而能夠準確地量化歧視政策的價值(與非歧視政策的成本)以及潛在移民(風險與價值產能高低),最終以價格與價差的形式呈現。
同樣的,在「壞區」的情況下,保險公司的利益與被保險人的利益一致。保險公司不會抑制保戶驅逐已知罪犯的傾向。他們可能會透過提供選擇性降價(附帶在具體驅逐行動後),順應這種傾向。事實上,在這種合作中,保險公司不只想將罪犯從街區中驅逐,而是從文明中驅逐,把罪犯趕到亞馬遜叢林、撒哈拉沙漠或極地等邊緣地區。
14 有關犯罪與刑罰的過去和現在,見Terry Anderson與P.J. Hill,「The American Experiment in Anarcho-Capitalism: The Not So Wild, Wild West」,《Journal of Libertarian Studies》3, no. 1,1979年;Bruce L. Benson,「Guns for Protection, and Other Private Sector Responses to the Government’s Failure to Control Crime」,《Journal of Libertarian Studies》8, no. 1,1986年;Roger D. McGrath,《Gunfighters, Highwaymen, and Vigilantes: Violence on the Frontier》,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4年;James Q. Wilson與Richard J. Herrnstien,《Crime and Human Nature》,New York: Simon and Schuster,1985年;Edward C. Banfield,《The Unheavenly City Revisited》,Boston: Little, Brown,1974年。
15 綜觀國家主義的官方統計,特別是犯罪統計,如何故意忽略、錯誤呈現,或扭曲已知事實以合理化所謂公共政策(政治正確),見J. Philippe Rushton,《Race, Evolution, and Behavior》,New Brunswick, N.J.: Transaction Publishers,1995年;Michael Levin,《Why Race Matters》,Westport, Conn.: Praeger,1997年。
16 參Hans-Hermann Hoppe,「Free Immigration or Forced Integration」,《Chronicles》,199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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