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ns-Hermann Hoppe
譯者:吳莉瑋
摘自:私有防禦
在重建集體安全的迷思過程中,即國家迷思,我們以理論與實證理由進行了批評,現在,我必須扛起建立私有安全與保護之正面案例的任務。為了打敗集體安全迷思,光抓住國家保護主義概念中所蘊含的錯誤還不夠,還要清楚瞭解非國家安全的替代選項如何高效運作,這很重要。羅斯巴德基於經濟學家莫利納里(Gustave de Molinari)的開創性分析,[9]給出保護與防禦如何在自由市場系統下運作的藍圖。[10]同時,莫里斯與琳達(Morris and Linda Tannehill)也在此方面提出精彩的見解與分析。[11]跟隨他們的引導,我將進行更深入的分析,並提供替代國家保護之系統的全面性觀點,描述此系統如何生產安全及其抵禦其他個人、集團甚至國家之攻擊的能力。
在莫利納里、羅斯巴德、坦尼希爾等自由意志主義者及此議題的大多數評論者之間,存在普遍的共識,將防禦視為一種保險,而防禦支出則為一種保費(價格)。因此,羅斯巴德與坦尼希爾特別強調,在基於全球分工的複雜現代經濟框架內,保險機構是最有可能提供保護與防禦服務的候選人。投保資產受到越好的保護,保險公司的損壞索賠就越低,也就是成本。因此,提供高效保護看來是每間保險公司的財務利益;其實,即使是目前仍受國家限制與阻礙的保險機構,也提供受害者廣泛的保護與保障(賠償)服務。保險公司滿足了第二個基本要求,顯然,為了找到客戶,任何提供保護服務的公司都必須兌現承諾,也就是說,必須具備足夠的人手或必要物資等經濟手段,來處理現實世界中實際發生或預想中的危險。就這點而言,保險機構這個候選人似乎太完美。它們在全國範圍甚至是國際規模經營,擁有超越單一國家邊界的廣泛土地,因此,它們經濟實力強大,而高效的保護顯然滿足自我利益。此外,所有保險公司都透過國際再保險機構的系統,締結合約協議,進行協作與糾紛仲裁,其聯合起來的經濟實力,能讓多數現有政府都相形見絀。
我想進一步分析並系統性闡明這個提議:保護與防禦是一種保險而能被保險機構提供。為了達到這個目標,有兩個問題必須加以解決。首先,不可能替生活中的每個風險投保,例如,我不能替自殺、自己燒毀自己的房子、失業、早上爬不起床、企業虧損等等原因投保,因為在前述的情況下,我對於相應結果握有全部或部分控制權。這類風險必須獨自承擔,除了我自己以外沒有人能夠對付它們。因此,第一個問題是該怎麼區分哪些保護與防禦可投保,哪些又不可投保?畢竟,正如我們剛才所見,這個問題並非不證自明。事實上,面對人身財產攻擊或侵犯的可能性時,難道不是每個人都擁有相當大的控制權嗎?譬如,如果攻擊是因為我故意侵擾或挑釁別人所致,難道這種攻擊不應該像自殺或失業那樣是必須獨自承擔的不可投保風險嗎?
答案是肯定也是否定。是的,截至目前為止沒有人可以提供無條件的保護,即,替任何侵犯擔保。也就是說,無條件的保護只能由每個人自己提供。而否定的答案則關注於有條件的保護,只有被害人挑起的攻擊與入侵不能投保,而無端發生的意外攻擊則可以投保。[12]也就是說,只有在保險機構透過契約限制被保險人,並排除一切可能的受害人挑釁時,保護才會變成可投保商品。各家保險公司可能對挑釁有不同的具體定義,但在系統性排除保戶之挑釁與侵略性行為的這個原則,則沒有太大區別。
在非侵略性與非挑釁之基本防禦的根本條件下,才有可能出現保護服務的保險。首先,這意味著任何已知的侵略者與挑釁者將無法找到保險公司,因此會在經濟上受孤立、削弱,並變得脆弱。另一方面,這也意味著任何想要比自我防禦更多之保護的人,必須自願遵守非侵略的文明規範。此外,在現代交換經濟中,大多數人都希望獲得比自我防禦更多的保護,投保人數越多,對於其餘未投保者而言,採用與投保者相同或類似之非侵略性社會標準的經濟壓力就越大。此外,保險公司競爭自願客戶的結果,投保財產每單位價值的投保價格將有下降傾向,同時,財產與契約也有標準化與統一化的傾向。標準化保護契約將會出現,於不同保險公司間的相互仲裁中產生穩定的合作關係,程序、證據與解決衝突(包括賠償、恢復原狀、罰則與報償)的規則將出現標準化和統一的傾向,最後穩定提高司法確定性。每一個透過購買保護保險的人,都會與最大限度減少侵略(從而最大化防禦保護)的全球競爭企業綁定,而每一次衝突與損害索賠,無論在哪裡或對誰,都會落入一個或多個具體保險機構的管轄以及這些機構間相互定義的仲裁程序。
9 Gustave de Molinari,《The Production of Security》,New York: Center for Libertarian Studies,1977年。
10 Murray N. Rothbard,《Power and Market》,第1章;同前,《For A New Liberty》,New York: Collier,1978年,第12、14章。
11 Morris and Linda Tannehill,《The Market for Liberty》,New York: Laissez Faire Books,1984年,第2部分。
12 有關保險的「邏輯」,見Ludwig von Mises,《Human Action》,Chicago: Regnery,1966年,第6章;Murray N. Rothbard,《Man, Economy, and State》,Auburn, Ala.: Ludwig von Mises Institute,1993年,頁498以後;Hans-Hermann Hoppe,「On Certainty and Uncertainty, Or: How Rational Can Our Expectations Be?」,《Review of Austrian Economics》10, no. 1,1997年;另參Richard von Mises,《Probability, Statistics, and Truth》,New York: Dover,1957年;Frank H. Knight,《Risk, Uncertainty, and Profit》,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1年。
譯者:吳莉瑋
摘自:私有防禦
4. 私有安全的案例
在重建集體安全的迷思過程中,即國家迷思,我們以理論與實證理由進行了批評,現在,我必須扛起建立私有安全與保護之正面案例的任務。為了打敗集體安全迷思,光抓住國家保護主義概念中所蘊含的錯誤還不夠,還要清楚瞭解非國家安全的替代選項如何高效運作,這很重要。羅斯巴德基於經濟學家莫利納里(Gustave de Molinari)的開創性分析,[9]給出保護與防禦如何在自由市場系統下運作的藍圖。[10]同時,莫里斯與琳達(Morris and Linda Tannehill)也在此方面提出精彩的見解與分析。[11]跟隨他們的引導,我將進行更深入的分析,並提供替代國家保護之系統的全面性觀點,描述此系統如何生產安全及其抵禦其他個人、集團甚至國家之攻擊的能力。
在莫利納里、羅斯巴德、坦尼希爾等自由意志主義者及此議題的大多數評論者之間,存在普遍的共識,將防禦視為一種保險,而防禦支出則為一種保費(價格)。因此,羅斯巴德與坦尼希爾特別強調,在基於全球分工的複雜現代經濟框架內,保險機構是最有可能提供保護與防禦服務的候選人。投保資產受到越好的保護,保險公司的損壞索賠就越低,也就是成本。因此,提供高效保護看來是每間保險公司的財務利益;其實,即使是目前仍受國家限制與阻礙的保險機構,也提供受害者廣泛的保護與保障(賠償)服務。保險公司滿足了第二個基本要求,顯然,為了找到客戶,任何提供保護服務的公司都必須兌現承諾,也就是說,必須具備足夠的人手或必要物資等經濟手段,來處理現實世界中實際發生或預想中的危險。就這點而言,保險機構這個候選人似乎太完美。它們在全國範圍甚至是國際規模經營,擁有超越單一國家邊界的廣泛土地,因此,它們經濟實力強大,而高效的保護顯然滿足自我利益。此外,所有保險公司都透過國際再保險機構的系統,締結合約協議,進行協作與糾紛仲裁,其聯合起來的經濟實力,能讓多數現有政府都相形見絀。
我想進一步分析並系統性闡明這個提議:保護與防禦是一種保險而能被保險機構提供。為了達到這個目標,有兩個問題必須加以解決。首先,不可能替生活中的每個風險投保,例如,我不能替自殺、自己燒毀自己的房子、失業、早上爬不起床、企業虧損等等原因投保,因為在前述的情況下,我對於相應結果握有全部或部分控制權。這類風險必須獨自承擔,除了我自己以外沒有人能夠對付它們。因此,第一個問題是該怎麼區分哪些保護與防禦可投保,哪些又不可投保?畢竟,正如我們剛才所見,這個問題並非不證自明。事實上,面對人身財產攻擊或侵犯的可能性時,難道不是每個人都擁有相當大的控制權嗎?譬如,如果攻擊是因為我故意侵擾或挑釁別人所致,難道這種攻擊不應該像自殺或失業那樣是必須獨自承擔的不可投保風險嗎?
答案是肯定也是否定。是的,截至目前為止沒有人可以提供無條件的保護,即,替任何侵犯擔保。也就是說,無條件的保護只能由每個人自己提供。而否定的答案則關注於有條件的保護,只有被害人挑起的攻擊與入侵不能投保,而無端發生的意外攻擊則可以投保。[12]也就是說,只有在保險機構透過契約限制被保險人,並排除一切可能的受害人挑釁時,保護才會變成可投保商品。各家保險公司可能對挑釁有不同的具體定義,但在系統性排除保戶之挑釁與侵略性行為的這個原則,則沒有太大區別。
在非侵略性與非挑釁之基本防禦的根本條件下,才有可能出現保護服務的保險。首先,這意味著任何已知的侵略者與挑釁者將無法找到保險公司,因此會在經濟上受孤立、削弱,並變得脆弱。另一方面,這也意味著任何想要比自我防禦更多之保護的人,必須自願遵守非侵略的文明規範。此外,在現代交換經濟中,大多數人都希望獲得比自我防禦更多的保護,投保人數越多,對於其餘未投保者而言,採用與投保者相同或類似之非侵略性社會標準的經濟壓力就越大。此外,保險公司競爭自願客戶的結果,投保財產每單位價值的投保價格將有下降傾向,同時,財產與契約也有標準化與統一化的傾向。標準化保護契約將會出現,於不同保險公司間的相互仲裁中產生穩定的合作關係,程序、證據與解決衝突(包括賠償、恢復原狀、罰則與報償)的規則將出現標準化和統一的傾向,最後穩定提高司法確定性。每一個透過購買保護保險的人,都會與最大限度減少侵略(從而最大化防禦保護)的全球競爭企業綁定,而每一次衝突與損害索賠,無論在哪裡或對誰,都會落入一個或多個具體保險機構的管轄以及這些機構間相互定義的仲裁程序。
9 Gustave de Molinari,《The Production of Security》,New York: Center for Libertarian Studies,1977年。
10 Murray N. Rothbard,《Power and Market》,第1章;同前,《For A New Liberty》,New York: Collier,1978年,第12、14章。
11 Morris and Linda Tannehill,《The Market for Liberty》,New York: Laissez Faire Books,1984年,第2部分。
12 有關保險的「邏輯」,見Ludwig von Mises,《Human Action》,Chicago: Regnery,1966年,第6章;Murray N. Rothbard,《Man, Economy, and State》,Auburn, Ala.: Ludwig von Mises Institute,1993年,頁498以後;Hans-Hermann Hoppe,「On Certainty and Uncertainty, Or: How Rational Can Our Expectations Be?」,《Review of Austrian Economics》10, no. 1,1997年;另參Richard von Mises,《Probability, Statistics, and Truth》,New York: Dover,1957年;Frank H. Knight,《Risk, Uncertainty, and Profit》,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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