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最近忙於討生活,實在是沒有多餘心力增加新的譯文內容,雖然如此,這裡也不該放任荒廢,短時間內將會把先前已經提供下載的書籍內容慢慢地用單文方式摘到blog上。希望在下次文章枯竭之前能夠有些新鮮的內容可以更新。mises.org上頭還是不斷有許多值得一譯的文章,譯言網上頭有mises日報群組提供選譯內容,在這段舊文填空的時間,還請讀者(有的話)多見諒。
作者:Hans-Hermann Hoppe
譯者:吳莉瑋
摘自:私有防禦
我將演示集體安全的概念不過是迷思,它也無法替現代國家提供合法化依據,所有的安全都必須私有化。然而,在進入結論之前,讓我先從問題開始。首先,我將以兩個步驟重建集體安全迷思,並在每一步驟之後提出幾個理論問題。
集體安全迷思也可以稱作霍布斯迷思。湯瑪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以及他之後的無數政治哲學家與經濟學家,都認為人在自然狀態下會不斷地損人利己。人之於人無異於狼。以現代術語來講,自然狀態下總是不安全。每個人如果只握有自有器具與設備,就會花太少資源在防禦上,因此,會導致永久性的人際戰。根據霍布斯及其追隨者,這個據稱無法兼容之情況的解決方法,就是國家機構。A和B兩個人為了和平合作,需要獨立第三方S來當最終裁判與和事佬。然而,這個第三方S不單單是另一個人,而S所提供的商品,也就是安全,不能是「私有」。相反的,S是一個擁有兩種特權的主權。一方面,S可以堅持臣民A和B只能向S尋求保護,也就是說,S是強制領土範圍內的保護壟斷者。另一方面,S可以單方面決定A和B必須替自己的安全支付多少費用,也就是說,S有徵稅的權力,以提供「集體」安全。
在評論這種說法的時候,去爭論人是不是像霍布斯假設的跟狼一樣壞,沒太大作用,但仍要點出霍布斯的論斷顯然不能說明人只受侵略性本能驅動。如果人只受侵略性本能驅動的話,人類很久以前就滅亡了,人類存留的事實,顯示人類也具有理性而且能夠制約自己的自然衝動。爭點只在於霍布斯的解決方案。身為理性的動物,這種不安全的解決方案是否真能改善問題?國家機構可以減少攻擊行為、促進和平合作,從而提供更好的私人安全與保護?霍布斯的說法顯然具有困難。其一,先不管人的本質壞不壞,這位S,不管他是國王、獨裁者或是民選總統,都還是人。人的本性不會因為變成S以後就改變。如果S必須要課稅才能提供服務,A和B又怎麼能得到較佳保護?難道S身為其徵收之財物的保護者,這件事本身沒有矛盾?事實上,這難道不像是勒索保護費?可以肯定的是,S將維持A與B之間的和平,因為只有這樣,S才能更有利地搶劫A和B。當然S本身會受到更好的保護,但S受到的保護越多,A和B免於受到S攻擊的保護就越少。集體安全似乎不優於私人保全。相反的,集體安全是國家透過徵用而實現的私人保全,即對其人民主體的經濟裁軍。此外,從湯瑪斯.霍布斯到詹姆斯.布坎南(James M. Buchanan)等國家主義者,都認為S的保護狀態最後會形成某種「憲法」契約的結果。[1]然而,有哪個頭腦清楚的人會同意這種契約,讓保護者可以單方面且強制決定受保護者要提供多少費用;事實是,沒有人會同意![2]
容我在此打斷我的討論,並回霍布斯的迷思重建。一旦假定為了維持A和B之間的和平合作,需要有一個國家S,接下來就會產生兩方面結論。如果存在多個國家S1、S2、S3,然後,就像A和B沒有S就不會有和平一樣,只要S1、S2與S3之間仍保持自然狀態(無政府狀態),S1、S2與S3之間就不會有和平。因此,為了實現世界和平,政治集中、統一,最終建立一個單一世界政府是必要的。
在評論這種說法的時候,先點出無爭議處相當有用。首先,這個推論正確,如果前提正確,就會出現其闡述的結果。而霍布斯論點的實證假設乍看之下也出於事實,確實,國家間不斷出現戰爭,而政治集權與全球統治的歷史趨勢也正在發生。爭點只在於如何解釋這個事實與趨勢,以及世界政府是否改善私人保全與保護。首先出現的是霍布斯論點不能解釋的異常實證。根據霍布斯的觀點,S1、S2、S3不同國家間的交戰,是因為它們彼此處於無政府狀態。然而,在單一世界政府到來之前,不僅是S1、S2、S3彼此處於無政府狀態,事實上,各國人民也互相處於無政府狀態,因此,各國人民間也應該要像各國一樣存在戰爭與侵略。然而,根據經驗,事實並非如此。不同國籍個人間的私人交易似乎不像不同國家政府間的交易那麼戰爭化。這似乎不令人驚訝。畢竟,某個國家S可以仰賴向國內人民徵稅來資助其外交事務。基於人類天生的侵略性,不管S剛開始性格為何,如果S可以把自己對外國之行為的成本外部化,難道S不會變得更無恥與侵略性嗎?當然,如果我可以讓別人替我買單,我願意承擔更大的風險進行更多的挑釁和侵略。而收取強制保護費的國家,肯定會傾向於犧牲其它國家以擴大壟斷保護的領土,而這種國家間的競爭最後會帶來世界政府。[3]但對於私人安全與保護是改善嗎?情況看來似乎相反。世界政府是所有戰爭的勝利者,也是最後倖存的強制保護者。這難道不會變得特別危險?難道這種單一世界政府的權力不會壓倒性地凌駕任何個體?
1 James M. Buchanan與Gordon Tullock,《The Calculus of Consent》,Ann Arbor: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1962年;James M. Buchanan,《The Limits of Liberty》,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5年;批評意見參Murray N. Rothbard,「Buchanan and Tullock’s Calculus of Consent」,《The Logic of Action》,卷2,《Applications and Criticism from the Austrian School》,Cheltenham, U.K.: Edward Elgar,1995年;同作者,「The Myth of Neutral Taxation」,如前;Hans-Hermann Hoppe,《The Economics and Ethics of Private Property》,Boston: Kluwer,1993年,第1章。
2 關於此點,見Lysander Spooner,《No Treason: The Constitution of No Authority》,Larkspur, Colo.: Pine Tree Press,1996年。
3 參見 Hans-Hermann Hoppe,「The Trouble With Classical Liberalism」,《Rothbard-Rockwell Report》9, no. 4,1998 年。
作者:Hans-Hermann Hoppe
譯者:吳莉瑋
摘自:私有防禦
1. 私有防禦
集體安全是我們這個時代中最流行的連帶信念。沒有什麼比現代國家的合法性更依賴這種信念。我將演示集體安全的概念不過是迷思,它也無法替現代國家提供合法化依據,所有的安全都必須私有化。然而,在進入結論之前,讓我先從問題開始。首先,我將以兩個步驟重建集體安全迷思,並在每一步驟之後提出幾個理論問題。
集體安全迷思也可以稱作霍布斯迷思。湯瑪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以及他之後的無數政治哲學家與經濟學家,都認為人在自然狀態下會不斷地損人利己。人之於人無異於狼。以現代術語來講,自然狀態下總是不安全。每個人如果只握有自有器具與設備,就會花太少資源在防禦上,因此,會導致永久性的人際戰。根據霍布斯及其追隨者,這個據稱無法兼容之情況的解決方法,就是國家機構。A和B兩個人為了和平合作,需要獨立第三方S來當最終裁判與和事佬。然而,這個第三方S不單單是另一個人,而S所提供的商品,也就是安全,不能是「私有」。相反的,S是一個擁有兩種特權的主權。一方面,S可以堅持臣民A和B只能向S尋求保護,也就是說,S是強制領土範圍內的保護壟斷者。另一方面,S可以單方面決定A和B必須替自己的安全支付多少費用,也就是說,S有徵稅的權力,以提供「集體」安全。
在評論這種說法的時候,去爭論人是不是像霍布斯假設的跟狼一樣壞,沒太大作用,但仍要點出霍布斯的論斷顯然不能說明人只受侵略性本能驅動。如果人只受侵略性本能驅動的話,人類很久以前就滅亡了,人類存留的事實,顯示人類也具有理性而且能夠制約自己的自然衝動。爭點只在於霍布斯的解決方案。身為理性的動物,這種不安全的解決方案是否真能改善問題?國家機構可以減少攻擊行為、促進和平合作,從而提供更好的私人安全與保護?霍布斯的說法顯然具有困難。其一,先不管人的本質壞不壞,這位S,不管他是國王、獨裁者或是民選總統,都還是人。人的本性不會因為變成S以後就改變。如果S必須要課稅才能提供服務,A和B又怎麼能得到較佳保護?難道S身為其徵收之財物的保護者,這件事本身沒有矛盾?事實上,這難道不像是勒索保護費?可以肯定的是,S將維持A與B之間的和平,因為只有這樣,S才能更有利地搶劫A和B。當然S本身會受到更好的保護,但S受到的保護越多,A和B免於受到S攻擊的保護就越少。集體安全似乎不優於私人保全。相反的,集體安全是國家透過徵用而實現的私人保全,即對其人民主體的經濟裁軍。此外,從湯瑪斯.霍布斯到詹姆斯.布坎南(James M. Buchanan)等國家主義者,都認為S的保護狀態最後會形成某種「憲法」契約的結果。[1]然而,有哪個頭腦清楚的人會同意這種契約,讓保護者可以單方面且強制決定受保護者要提供多少費用;事實是,沒有人會同意![2]
容我在此打斷我的討論,並回霍布斯的迷思重建。一旦假定為了維持A和B之間的和平合作,需要有一個國家S,接下來就會產生兩方面結論。如果存在多個國家S1、S2、S3,然後,就像A和B沒有S就不會有和平一樣,只要S1、S2與S3之間仍保持自然狀態(無政府狀態),S1、S2與S3之間就不會有和平。因此,為了實現世界和平,政治集中、統一,最終建立一個單一世界政府是必要的。
在評論這種說法的時候,先點出無爭議處相當有用。首先,這個推論正確,如果前提正確,就會出現其闡述的結果。而霍布斯論點的實證假設乍看之下也出於事實,確實,國家間不斷出現戰爭,而政治集權與全球統治的歷史趨勢也正在發生。爭點只在於如何解釋這個事實與趨勢,以及世界政府是否改善私人保全與保護。首先出現的是霍布斯論點不能解釋的異常實證。根據霍布斯的觀點,S1、S2、S3不同國家間的交戰,是因為它們彼此處於無政府狀態。然而,在單一世界政府到來之前,不僅是S1、S2、S3彼此處於無政府狀態,事實上,各國人民也互相處於無政府狀態,因此,各國人民間也應該要像各國一樣存在戰爭與侵略。然而,根據經驗,事實並非如此。不同國籍個人間的私人交易似乎不像不同國家政府間的交易那麼戰爭化。這似乎不令人驚訝。畢竟,某個國家S可以仰賴向國內人民徵稅來資助其外交事務。基於人類天生的侵略性,不管S剛開始性格為何,如果S可以把自己對外國之行為的成本外部化,難道S不會變得更無恥與侵略性嗎?當然,如果我可以讓別人替我買單,我願意承擔更大的風險進行更多的挑釁和侵略。而收取強制保護費的國家,肯定會傾向於犧牲其它國家以擴大壟斷保護的領土,而這種國家間的競爭最後會帶來世界政府。[3]但對於私人安全與保護是改善嗎?情況看來似乎相反。世界政府是所有戰爭的勝利者,也是最後倖存的強制保護者。這難道不會變得特別危險?難道這種單一世界政府的權力不會壓倒性地凌駕任何個體?
1 James M. Buchanan與Gordon Tullock,《The Calculus of Consent》,Ann Arbor: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1962年;James M. Buchanan,《The Limits of Liberty》,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5年;批評意見參Murray N. Rothbard,「Buchanan and Tullock’s Calculus of Consent」,《The Logic of Action》,卷2,《Applications and Criticism from the Austrian School》,Cheltenham, U.K.: Edward Elgar,1995年;同作者,「The Myth of Neutral Taxation」,如前;Hans-Hermann Hoppe,《The Economics and Ethics of Private Property》,Boston: Kluwer,1993年,第1章。
2 關於此點,見Lysander Spooner,《No Treason: The Constitution of No Authority》,Larkspur, Colo.: Pine Tree Press,1996年。
3 參見 Hans-Hermann Hoppe,「The Trouble With Classical Liberalism」,《Rothbard-Rockwell Report》9, no. 4,199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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