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吳莉瑋
圖:Ian Sane via photopin cc
本文意譯《It's a Jetsons World: Private Miracles and Public Crimes》書中「Ideas, Free and Unfree」的「書籍與音樂殺手」部分,《Against Intellectual Monopoly》在第五章以現實提醒讀者,著作權挫敗的正是創作,受傷最重的正是創作人。
幸虧,目前我們還能在創用授權下喘息,許多創作能透過這種授權模式自由流通。我們必須時時注意那些壟斷者的蠢蠢欲動,譬如,WIPO很想加進武器庫的「廣播權(Broadcasting Treaty)」。你知道嗎?自由其實不是理所當然,我們都要小心呵護,就像文明一樣,很容易瞬間崩塌。
思想,自由與不自由|Ideas, Free and Unfree
作者:Jeffrey A. Tucker
譯者:吳莉瑋
書籍與音樂殺手
著作權的其中一個理論,認為它促進文學作品的生產與銷售。嗯,這個迷思在《Against Intellectual Monopoly》的第五章被徹底粉碎。本章精闢、透徹、直搗黃龍地實務分析,還有深度論理。這章完美地說明為什麼我認為這本書是這個世代中,最原創、最引人注目的經濟學書籍之一。
著作權是個充滿迷思的主題。人們折騰於路邊隨手撿來的沒營養法規,但是對事實或者是這些法條一無所知。他們想像著作權是保護財產的重要權利,忽略現實世界中著作權是想法殺手與大規模人權侵犯。確實,我們得做些什麼來粉碎這個機制,趕在它把創意和文學藝術吊死之前。
我們必須記住,著作權法只不過是另一項我們沒有也可以過得很好的虛假現代機制,就像所得稅和中央銀行一樣。國際著作權直到1891年才出現,它不是作者的主意,而是出版商遊說的結果!著作權就此穩定增長成本世紀瘋狂荒謬的地步:多虧了美國國會,你今天寫的任何一篇文章都受著作權保護,直到你掛掉以後的70年。
如上所述,著作權起源於君王對那些政治正確論述的發行認可。這種特權在20世紀時流到個別作家手上,但是它們沒有待很久:出版商透過合約繼承著作權,它們現在被用來搶劫作家、音樂家、藝術家,以及傑佛遜認為不可分割的消費者。
究竟,著作權的國際化和制度化,是否真的實現了它所謂促進文學的既定目標?在1900到1950年間,著作權登記與總人口的百分比沒有增加,僅管著作權保護期被延長了雙倍。但這階段文學與音樂的創造力蓬勃發展。到了1998年,這麼多偉大的流露在文學和音樂的創造力。在1998年,專為Sony Bono跟米老鼠定製的《著作權期間延長法案(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一舉延長了40%的著作權期間,這是歷史上最大規模的掠奪,這又對鼓勵創作產生什麼影響?沒有,至少直到目前為止沒有人知道。但講出這些胡說八道的出版商和大亨肯定很開心,他們不需要更努力工作,就可以用那些從作古前輩所繼承到的版稅過得很好。
Boldrin和Levine發現在沒有著作權立法的國家裡(尤其是德國領土),人均作曲家比英格蘭要來的高,在英國,著作權的效果足以窒息整個作曲產業。
事實上,1998年的立法,使得作者開始大量尋找走出出版產業鏈的方法。創用授權(Creative Commons)還有其它工具的隨之發展,正是因為著作權戰爭在數位時代中變得更顯要。謝天謝地。但與此期間,20世紀的著作權已經成就了可怕的惡魔。
例如,過去50年有大量文學輸出,現在都被關在出版商的庫房裡,他們自己不出版也不允許他人(用太少的版稅)出版。出版商也不會把這些權利還給作者。出版商不允許這些文字被發表。想重新出版這些文學,是非常昂貴又耗時的過程。
我在Mises Institute的工作中,就親身遇到十幾個次這樣的情況,通常許多個人都願意提供授權可能,但經濟上的邊際效率考量使得這些作品都遠離市場。同時,對於作者的作品而言,最棒的是可能就是進入公知領域,但這只會出現在1963年以前的作品,又或者是著作權大發慈悲地未翻新的作品。
Boldrin和Levine別具匠心地在此提出一個測試案例。Edgar Rice Burroughs的作品剛剛好落在著作權法的圍欄上。有些是在著作權法之前出版,有些是之後出版,他們比較這些作品的流通度。Mars系列落於著作權之外的書《A Princess of Mars》、《The Gods of Mars》、《The Warlord of Mars》、《Thuvia》、《Maid of Mars》和《The Chessmen of Mars》。這些書都可以在亞馬遜書城裡找到圖文並茂的網頁與電子書版本,各式各樣付費或免費的版本都有。
同時,Mars系列還有其它受著作權保護的書,包括《Master of Mars》、《A Fighting Man of Mars》、《Swords of Mars》、《Synthetic Men of Mars》和《Llana of Gathol》。每一部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都絕版!這不是偶然。著作權透過這種方式,就像生產稅一樣,最終結果是產量減少,而非增加。
這對於無數的作者都是如此,包括許多古典自由主義的作家。這個世界十分幸運,許多書籍都由邊緣公司出版,所以在著作權過期後未能延續著作權,否則,這些作品將難以取得。海耶克的許多著作權都握於不斷翻新著作權的大出版商手上,這很悲劇,單憑這些著作被拴住的事實,就限制了海耶克本身的影響力。
1998年法令,同時也將成先上萬本來已向世界開放的著作重新納入著作權麾下。這些都只是為了要保護一間公司:迪士尼。諷刺的是,迪士尼從拍攝改編公知領域之故事的電影起家!作者進一步指出,大型公司並沒有將手中握有之著作權作品重新發行平裝版的動機,因為他們並不想讓這些作品和自己新推出精裝版相競爭。文學作品所面臨的是一種只能透過國家強制執行的法律壓制,這點相當令人憤怒。近50年來,在國家法律批准下,大量的文學作品被私人公司綁架。
再次強調,這種法律的受益者,不是作家、不是音樂家、也不是藝術家。典型的音樂家通常從演奏會上獲得比版稅更多的收入。所以,傳統的理論是錯的:著作權不會激發創造力。就算沒有著作權,音樂家也會產出音樂;事實上,沒有人會比創作者有更大的動機廢除現行制度。
2,000年來,音樂創作的核心就是模仿並發展現有的音樂形式,作曲家之間既競爭又合作,共同走向進步。他們重度仰賴資訊共享。如果這停了下來,文化上重要意義的創造力將受到嚴重阻礙。著作權在19世紀之交,關閉了這扇合作大門。
今天,有心的「古典」作曲家,得不斷從民謠這類的公知領域中尋找變化的材料。20世紀的音樂嚴重受限。同時,思索原創的溫室則培養出了奇怪的音樂形式,它們無法在文化中取得主導,因為法律禁止模仿。
這些情況都重度攻擊文化進步的本質。廢除著作權可以帶來以各種形式詮釋流行音樂的龐大文化產出。作曲家可以不受限地創作,合奏可以表演與錄音,各種音樂家會創造出光榮的新創意。但現在,這些人住在籠子的世界裡,讓律師決定他們可以寫什麼、演奏什麼或紀錄什麼。如果你明白這點,你就能看出為什麼音樂形式在過去100年中翻身了一次,同時,創造力只出現在那些像爵士樂或獨立搖滾樂等避開著作權的部門。
談到錄音,那些花在阻止檔案共享的努力,一直是藝術家的災難。再次強調,這是特殊利益立法的結果。因為這種桎梏,許多樂團甚至拒絕唱片合約,他們只能透過這樣才能依照自己想要的方式經銷自己的音樂。這已從一次又一次的鉅額銷售中獲得證明。去年最暢銷的CD是同時也提供免費下載的音樂。
每當談到這個主題,人們不假思索地就開始折騰那些陳腔濫調。「你的意思是說要允許任何人去偷其它人的工作成果?這樣怎麼還會有任想要寫書或寫歌?」
這類問題不過就是反映出我們在國家主義時代下的思維;我們無法想像自由會怎麼樣。譬如,我們不會在其它領域中問這類問題:如果你允許私人種植蔬菜,怎麼會有人想要設立商業農場或者是開設商店?如果你允許人們在家煮飯,怎麼會有人想要開餐廳?如果你允許人們分享食譜,怎麼會有人想要變成大廚?難道你會允許任何人都可以剽竊烹飪學校費時多年才創造出來的番茄醬汁和食譜概念?
我們會認為這些問題很蠢,不過就是因為沒有現行法律涵蓋這類主題。不知怎地,這些部門一切都運作良好。但因為我們現在有著作權,我們甚至無法想像如果沒有它會怎麼樣。然而,你可以在生活周遭看到各種實例。公知領域的作品廣受歡迎,企業也從銷售這些作品中獲利,這使得這些作品比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更普及。
我感到最震驚的一點,就是今日的著作權運作,就像政府授權大公司成為創意小偷。作家、作曲家和樂團允許自己的權利被洗劫一空,只是為了銷售自己的作品。作曲家將花費數年寫成的曲子交給商業公司,只為了換來公開哼唱自己曲調的權利。這相當驚人,創作者完全沒有自生能力。
幸運的是,自由市場透過創用授權以及其它機制,找到方法來對抗邪惡的著作權。至少,以這種方式中,我們還能找到一條自由的路,但專利法可沒有同樣的故事。
最後一個重點:別寫一些自作聰明的信給我,說什麼如果我們真的這麼想,Mises Institute應該讓所有人都出版我們的書。我們的所有作品,只要可能,就會以創用授權釋出。至於這本書,拜託,請「剽竊」。我寫的任何東西,如果你可以賣掉然後賺到錢,恭喜你。如果你因此變成百萬富翁,那我真是太可恥了,竟然沒有第一個想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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