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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沒有雙重標準


文:吳莉瑋
圖:ryantron. via photopin cc

拒絕聽取他人意見,這是自由;說想說的話,這是自由。遇到不合理的待遇離職,這是自由;遇到不合理的待遇還是死賴活賴但是每天抱怨,這是自由。開想開的公司付給員工負擔得起的工資,這是自由;在便利商店的捐款箱裡投錢,這是自由。養狗養貓養鱷魚,這是自由;怕蟑螂怕老鼠怕蛇怕打雷,這是自由。吃菜吃米吃豬吃鱉,這是自由;抽煙喝酒嚼檳榔,這是自由。愛同性愛異性什麼都愛什麼都不愛,這是自由;想活想死想睡覺想熬夜,這是自由。遵奉道德教條苦旅行善,這是自由;我行我素活得瘋瘋癲癲,這是自由。

只要不偷不搶不騙不礙著他人,就有資格自由。

什麼不是自由?

強迫別人不能歧視自己不是自由;強迫別人不能說話或只能聽自己說話不是自由;強迫別人要愛動物不能吃狗肉貓肉不是自由;強迫別人不能抽煙不能吸毒不能嫖妓不能賭博不是自由1;強迫別人替自己的小孩分擔學費不是自由;強迫別人繳稅作公益不是自由;強迫別人活著不是自由;強迫別人留長髮不是自由;強迫別人遭受輻射污染不是自由;強迫別人要道德不是自由;強迫別人接受多數人的意見不是自由。

詐欺不是自由;侵占不是自由;強盜不是自由;偷竊不是自由;謀殺不是自由;拘禁不是自由;任何只要未經所有權人同意的侵權行為都不是自由2

自由是什麼,又不是什麼,只能有一種標準。我不喜歡被歧視,但是我捍衛對方歧視自己,以及自己也歧視對方的自由。


註1:人的行為 | Human Action, Page 895
如果「保護人民使其免於受自己的愚昧之害是政府的責任」這個原則一被承認,則我們就不能對政府進一步的侵犯自由提出嚴重的反對了。我們有很好的理由贊成政府禁止飲酒吸毒。為什麼把政府的好意只限之於保護人民的身體呢?一個人傷害他自己的心靈不比傷害身體更糟嗎?為什麼不禁止他讀壞的書刊,看壞的戲劇、繪畫、雕刻、以及聽壞的音樂呢?沒有一個父權式的政治不管制人民的心靈、信仰和意見。這是個事實。如果剝奪了一個人的消費自由,也即剝奪了他的一切自由。那些主張政府干涉消費的人,太天真了;當他們不理睬他們所認為的學究式問題時,他們是在欺騙自己。他們無意中對於檢查制度、宗教的不容忍,給反對者的迫害,都予以支持。
註2:Rothbard (1982) "Law, Property Rights, and Air Pollution" [via]
…自由意志主義政治理論的基本原則便是主張所有人都是自我所有的,對他自己的身體有著絕對的管轄權。在實行上,這意味著沒有任何人能夠正當地侵犯或侵略另一個人的身體。由這裡它主張每個人都能正當地擁有那些之前未被人佔有的資源,或是「經由他勞動所得」的資源。從自我所有權和佔有權這兩個原則裡,便正當化了整個以財產權利所有權為根基的自由市場社會。這個制度確立了每個人擁有他自己身體的權利、捐贈的權利、或遺產的權利(以及伴隨而來的接收或繼承遺產的權利)、以及藉由契約來交換財產所有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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