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吳莉瑋
圖:fisserman via photopin cc
經濟學有很多種研究方法,主流的實證經濟學多佐以各式各樣統計數據分析加上各種條件限制,最後以艱澀的數學公式作為理論的表述形式,而我個人直到遇見奧地利學派之前,對經濟學的粗淺概念也都來自於學校教育中偶然提起的供需曲線或者是社會階級論等片段。
由於主流經濟學的閱讀門檻拿出很多統計數字,實在是令人在望之卻步之餘,又沒足夠時間與精神來仔細檢視附上大量數據圖表的理論是否可疑。然而,學過統計的人應該也都很清楚,統計只是一個粗略代表,而統計結果,一方面可能因為取樣的準確度以及統計項目的偏頗而喪失代表性,另一方面,也可能因為詮釋數據的理論不同,而出現各種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狀況,換句話說,統計極容易出現一套數據卻可以套用多種解釋的矛盾。私以為,利用統計作為研究方法的學問,不能否認地具有相當地不確定性。
奧地利學派的經濟學和主流的實證經濟學的研究手段不相同,他們把經濟學回歸到問題本質上,認為經濟學所關心的是人的活動,將經濟學的基礎分解成獨立個體的行為,每個個體都在經濟活動中扮演各種相互重疊的角色,有時是消費者、有時是企業家、有時也是勞動提供者等等,以個體行為為出發點,建立出一套人類行為學(Praxeology)理論,解釋各種經濟現象,包括社會秩序、成本、價格、市場、貨幣、交換學、供需平衡、所有權、企業家精神、商業週期等等各種細節理論。
有關個體行為的基礎討論、個體行為與其他理論的比較,以及由個體行為論發展出來的經濟學概念,以 Mises 的 Human Action 最為完整,英文版原書在 Mises Institute 可以免費下載,此書有繁體中文的譯本「人的行為」,實書版本似乎已經絕版了,需要繁體中文版本的讀者可能要花心思找,但有許多中國網路書店碰碰運氣還可以買到簡體中文版本,此書為 Mises 理論的核心鉅作,篇幅當然是很長,不過書中不厭其煩地詳盡解釋,每每重讀都有新體會,以下先介紹個體行為與主觀評值的粗略概念。
【歸納與推演的分歧】
實證經濟學使用統計手段觀察、研究人類的各種經濟行為,但是奧地利學派的經濟學反對使用觀察的方式研究人類行為,Mises 認為人類的行為太過複雜,不可能將其以解構的方式進行研究,而且人的行為並非總能被正確觀察與紀錄,因此,觀察人類行為或者試圖以歷史資料解釋人類的社會科學研究,一方面,難以避免的會受到其他種種沒有注意到的研究變因所影響,另一方面,也會受到研究者們的個人主觀影響。
鑒於以觀察為基礎的歸納方法可能具有的缺失,Mises 在 Human Action 中提出一個新的研究方式,以邏輯架構為主軸研究人類行為,以推演的手段分析人類行為,首先定義出「行為」的範圍,接著解釋「個體行為」的動機與目的,最後以個體行為當作基礎,將經濟學中所欲解釋、解決的問題,分解成多個個體聚集在一起後其行為間的相互影響。
私以為,歸納與推演這兩種方法雖然不一定會導致相互矛盾,但卻是兩種手段與達成效果都不相同的研究方法,因此,必須要適情況分別採用,以科學研究而言,能夠控制的變數較為確定,的確可以透過大量數據觀察做出客觀推論,但若將此種觀察套用到人類行為上,可就有相當難度,例如,有的人需要吃五個漢堡才飽,有的人只要吃一個就可以,難道蒐集所有人要吃幾個漢堡才飽的數據後,就可以回頭推演人應該要吃幾個漢堡嗎?
【只有個體能夠行為】
首先,必須嚴格定義出「行為」的範圍,此處的行為(Action)指的是個體在有意識的狀況下所做出的行動。
個體指的是每一個有能力進行邏輯思考的人,要澄清的是,國家、社會、族群或者是公司法人等等這些必須由獨立個體所組成的團體,其本身並不會行為,這些虛構的團體所表現出來的,只是組成團體的眾多個體個別行為的集結。
換句話說,意圖分析一個事件時,必須先釐清構成此事件的行為個體為何,才能夠避免掉入標籤的陷阱,例如,若單純以個體行為的概念,解釋美國因為賓拉登策劃的 911 恐怖攻擊而對伊拉克發動戰爭的事件,會發現,事實上,發動戰爭的決策者並不是「美國」這個團體,而是決策的行為人「小布希」,且,依照小布希發動戰爭的理由(911 事件),合理的針對範圍只有賓拉登本人,而不是派大量軍隊進入伊拉克領土進行「解放」,甚至在賓拉登本人已經遭逮捕、美國總統已經換成歐巴馬後,還依照歐巴馬的決策賴著不走。
以上扯遠了,重點是,分析事件時,為了要避免分析對象錯誤造成的無效結論,必須盡可能釐清構成此事件的行為個體,而非直接以該個體所屬之組織作為標籤進行擴大解讀,因為,只有個體才能夠行為。
【有意識的行為】
並不是所有個體的動作都可以稱為行為,一個有能力進行邏輯思考的個體,透過外界給予的資訊並以自身知識進行分析判斷之後,所做出的動作,才能夠稱之為行為,因此,行為必須是有意識的,例如,呼吸、心臟跳動等不需要意識的動作僅為維持生存的必要動作,並不能稱之為行為。
【促成個體行為之動機】
Mises 主張個體這種帶有意識的行為,是為了消除自身的不安適感,或者說,是為了增進自己的快樂和滿足感。因此,促成行為的動機是不安適感,但光不安適感是無法構成行為的,個體在行為之前,除了不安適感外,還得同時認為自己可以利用一些手段改善此種不安適感。1
舉例來說,假設我對目前的工作內容感到不滿意,此種因為工作而產生的不安適感並不能夠直接促成我去行為(此處的行為當動詞用),感受到不安適感之後,我會在眾多可以獲得或本身就具有的知識庫裡,找到一些可能可以消除此種不安適感的方法,如旅遊散心、借酒澆愁、申請調職務又或者是選擇換工作等等,接著,我還必須要先在各種方法中運有自己的知識進行邏輯判斷、排序,並且從中選擇出預期能夠消除此種不安適感的特定手段,如果找不到預期可以消除不安適的方法,我可能會選擇什麼都不做,或者是選擇執行其中一種預期中可以消除不安適的方法。
因此,不安適感只是一種動機,尚未能構成行為,個體必須要有足夠的知識進行邏輯判斷之後,才會構成「選擇一種手段執行的行為」或是「什麼都不做保持現狀的行為」。
【行為之目的】
由於只有個體能夠行為,而個體行為之目的在於消除個體所感受到的不安適感,或者說是獲得更多的快樂與滿足感,因此,行為之目的是相當主觀的2,誰也沒有資格斷言,什麼事情會使另一人更快樂或比較安適,對於每個人而言,想要的快樂都是不一樣的,Mises 強調人類行為學並不是要統一定義快樂的目標為何3,人類行為學只是要研究那些在個體看來能夠使自己快樂的目標,以及各種手段所能達成該目標之效益。
【行為之手段】
個體在感覺到不安適後,會利用自身的知識來評估各種可能可以消除不安適感的方法,針對同一個造成不安適感的動機以及同一種目的,可以有很多截然不同的方法,我們也稱這些方法為手段。
由於個體行為的手段會被自身知識系統所侷限4,例如,巫醫以及現代醫生進行醫療行為之目的,都為了消除病人的不安適感,但是這兩者所能選擇的手段會被自身知識系統侷限,雖然可選擇的方法不同,但是巫醫和現代醫生都會進行判斷,並選擇去執行他所認為最能夠達到目的之方法,換句話說,行為並不表示一定會達到目的,行為只表示行為人相信他所採用的手段將可達成所想達成的結果。5
當然,當行為人具有更多知識的時候,表示他可以用來解除自身不安適感的方法變多了,雖然可選擇的方法變多並不表示絕對能夠達到預期目的,但不能否認地,當行為人擁有越多可以供判斷、預測手段所造成結果的工具時,可以提高行為人對於手段能夠獲得之成效的信心。
【行為的不確定性】
即使,行為人盡了最大的努力分析所有可能造成的效果,也不能夠百分之百確定他所採用的手段能夠達到預期的效果,由於未來是無法確定的,因此所有個體行為在根本上都是出自對於未來的預測。
這裡有些像量子力學裡的波粒二象性,在還沒測量之前,我們所能掌握的只是機率,但是在進行測量之後,非黑即白。每個行為人都會希望所採用的手段能更有機會達到目的時,但是,即使他努力降低此種對未來做預測的不確定性,不確定性依然存在,即便有 99% 的機率會成功,但結果仍然有可能是那 1% 的失敗。
【評值過程的主觀性】
行為人在各個不同的手段中僅能主觀地決定採用的方案6,在評估各種手段時,行為人的決策都是以排序方式為基礎。因為個體不可能同時進行超過一個的行為,即使這個行為可以很快速地被執行完成,人的大腦在同一瞬間也只能處理一個決策,因此,行為人會先排除最使他感到不安適的第一名項目,接著再排除讓他感到不安適的第二名項目,接著第三名、第四名等等。
而主觀的評值是不可能以數學方式計算的,行為人不可能找到一種基數來評估他對每件事物的價值衡量。例如,我可以說「比起炭烤蜜汁鷄排,我比較想要吃有機燙青菜」,但我沒有辦法說「我吃有機燙青菜的慾望是吃炭烤蜜汁鷄排的 3.15 倍」,也就是說,企圖將主觀評值的順序轉化成確切的單位,是不切實際的。
【交換學的基礎】
談完了個體行為與主觀評值後,我們可以理解,行為人總會先消除他最緊迫的不適感,接著才會轉向消除第二緊迫的不適感,由於第二緊迫的不適感總是比第一緊迫的不適感要來的不重要,行為人傾向將他所認為比較不重要的東西拿來交換成他認為比較重要的東西,當有另外一個人的意願可以與這個行為人相契合時,就能構成「交換行為」。
由於不同個體間的自願式交換行為,基礎在於每個參與的個體都因為這樣的交換而獲得比原先更多的滿足,換句話說,若是行為人不能因為交換而消除最緊迫的不適感時,他就不會行為,而交換也就不會成立,因此,在 Mises 建構的人類行為學中,所有的自願交換行為,都是雙贏的。
註1:人的行為(上)Page 56
促動一個人去行為的誘因,總是某些不安逸。一個充分滿足於現狀的人,不會有改變事物的誘因。…要使人行為,僅僅是不安逸和想像一個較滿意的情況,還不足夠。第三個條件:即預料其行為足以消除或至少足以減輕所感覺的不安逸。不具被這個條件,就不可能有行為。註2:人的行為(上)Page 62 - 64
「合理的行為」這個名詞是個贅詞…合理的和不合理的這兩個形容詞,如果用在行為的最後目的,那是不妥當而且無意義的。行為的最後目的總是行為人某些願望的滿足。既然誰也不能夠以他自己的價值判斷來代替行為人的價值判斷,那麼,對別人的目的和意志下判斷,這是白費的。誰也沒有資格斷言,什麼事情會使另一人更快樂或更少不滿意。批評者或者告訴我們,如果他處在某人的地位,他相信他會以什麼為目的;或者,已專斷傲慢的態度抹煞某人的意志和抱負,而宣稱這位某人要如何如何才更適合於他自己(批評者)。…人的理智不是沒有錯的,人常常在選擇方法和應用方法的時候犯錯誤,這是事實。不適於目的的行為,是達不到願望的。這種行為與目的相違,但他是合理的,也即,理智(儘管是錯誤的)考慮的結果,而且是企圖(儘管是無效的)達成一個明確的目的。註3:人的行為(上)Page 57
人的行為的最後目的總是行為人的想望之滿足。滿足的程度較大或較小,除掉個人的價值判斷以外,沒有任何標準;而個人的價值判斷是因人而異的,即令是同一個人,也因時而異。使人覺得不安逸和較少不安逸的是什麼,是由他從他自己的願望和判斷來決定的,從他個人的和主觀評價來認定的。誰也不能決定什麼事物會使別人更快樂。註4:人的行為(上)Page 95 - 96
人的行為的內容,也即,所要達成的一些目的以及為達成這些目的而採用的一些手段,是決定於每一行為人的品質。…先天遺傳的品質以及後天生活的影響,使一個人成為他那樣而終生如此。這就是他的命運。就「自由」一詞在玄學上的意義來講,他的意志是不「自由」的。他的意志決定於他的背景以及他自己和其祖先們所受到的一切外來影響。遺傳與環境,支配一個人的行為。它們為他提示目的與手段。他不單是作為一個抽象觀念的人而生活…他自己並不創造他的思想和價值標準,而是由別人方面借來。他的意理(IDEOLOGY)是他的環境所教。只有極少數人具有創造力,能夠提出嶄新的、原始的思想,能夠向傳統的信念和教條挑戰。平凡的人不會思考大的問題。關於大的問題,他只信賴他人的權威,他按照老好人的榜樣好好做人,他像羊群中的一頭羊。正是這種心智上的惰性使一個人成為平凡的人。註5:人的行為(上)Page 85
行為這個概念並不意涵行為是由一個正確的理論和一個可成功的技術所指導,也不意涵行為會達到所追求的目的。它只意涵,行為者本人相信他所採用的手段將可達成所想達成的結果。註6:人的行為(上)Page 288
取捨,總歸是喜歡 a 或想 a 更甚於喜歡 b 或想 b。貨物價值之沒有衡量的尺度,正如同性愛、友誼、同情、美感之沒有標準,沒有尺度。…每一取捨行為必含有一定的心裡感覺的強度。渴望取得某一目的物,其強度是有等級的,這個強度確定了成功的行為帶給行為人的心裡利潤。但是,心理的量只能感覺到,那完全是屬於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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