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吳莉瑋
圖:h.koppdelaney via photopin cc
本文的規模有些龐大,原先只打算簡單介紹標題裡提到的市場、價格與貨幣,但邊寫就邊想著得把該釐清的地方解釋清楚,寫著寫著就不知不覺超過一萬字,有興趣點進去的讀者請有心理準備。
稍微帶過這次的內容,首先,我溫習了財產權的概念與財產權的規則,為個體交換行為的理打地基,接著,花了好些篇幅討論自由主義對於個體行為與主觀評值的看法,也算是針對「自由沒有雙重標準」一文的補充論述。複習完先前曾經介紹過的觀點後,繼續往下探討在自由主義概念下,個體之間的交換行為,順著個體間交換行為的持續發展,逐步介紹市場、直接與間接交換、自然貨幣與經濟計算等概念。
文末稍微補充了我對於經濟學理論的想法,有別於圖表、統計數字還有複雜數學公式的刻板印象, LW Studio 裡有特別加註觀點引用來源的文章,都是我將自己對於奧地利學派經濟理論的理解,透過自己的文字重新消化並加上例子的成果。
Mises 所主張的人類行為學,研究領域並不只涵蓋經濟活動,而是以個體行為當作基礎,用來分析各種人類活動的理論方法,所以,LW Studio 裡也偶爾會出現以這套觀點來分析社會現象的個人意見,私以為,越是深入理解經濟學與經濟現象的人,越傾向支持自由主義。
自由主義者的原則之一就是我解釋我的看法,但是絕對不強迫任何人接受,雖然如此,我仍深信同一件道理不斷地用各種角度切入與闡釋,讓有意願理解的人可以像我一樣,慢慢接觸到相關的資源,慢慢看、慢慢想、慢慢辨析各種觀點,通過理解與思辯之後,逐漸成為自由主義人,當然,我的自學思想之路尚未完成,這門學問是越深究越有趣,對我而言,這是一門不需要雙重標準,也經得起不斷檢驗的人生哲學。
【資源的稀有性】
地球只有一個,在人類尚未移民外星球前,就得牢牢記住資源是有限的,礦產不可能源源不絕地供應、往海裡傾倒的垃圾總有一天會滿出海平面、豐饒的土壤也可能因為過度開墾而漸漸變成種不出糧食作物的沙漠、各種生物可能因為單一化的人工養殖生態而輕易面臨絕種危機,甚至是想吸口不含人為化學廢棄的空氣都難找。不只是這些身外資源,每個人也都只有一副身體,只有兩隻眼睛兩顆腎一塊肝一個胃一次活著,就連站著的空間和流逝著的時間,也都是有限的。
【財產權概念】
就因為資源稀有,不可能每個人都分得到想要的資源,因為一樣資源若是被甲用走了其他人就沒得用了,可想而知衝突是無可避免的,那該怎麼辦?財產權的概念就是一種避免衝突的解決辦法:誰擁有一樣資源的財產權,誰就可以獨佔使用該資源。
在這裡要呼應「智慧|財產權?」文中提到的重點,因為財產權是在資源稀有的前提下才衍生的概念,若是面對不具有稀有性的資源,也就是可以多個人同時使用也不會發生衝突的資源,貿然引進財產權的概念反而是製造衝突的關鍵。
有關智慧不應該是財產權的論述,可以參考「智慧|財產權?」,這裡舉個偏激的例子來說明,假設,在一個空氣充足的空間裡,突然有一個人宣稱「這裡的空氣都是我的註冊財產,在這十年之內其他人沒有經過我的同意,通通都不許吸」,試問,教人怎麼活?當然,這個空氣財產權的例子若是搬到海底潛艦或是火星上,氧氣的確已經成為稀有資源時,狀況就另當別論。
【財產權的規則】
引進財產權概念只解決了一半的問題,好吧,不是自己的財產就不能用,是自己的就可以用,接下來,衝突又出現了,憑什麼那個誰誰誰就能有財產權我就不能有,還有,那我要怎樣才能把稀有資源變成自己的財產呢?有「財產權」的概念是不夠的,人類社會要想少點資源分配的衝突,還得發展出一套大家都同意也還行得通的「財產權的規則」。
其實,人類在歷史上曾經出現過許多不同的社會系統,大部分也都已經採納財產權的概念,這些不同社會系統的差異與歧見只在於「財產權的規則」。例如,封建社會中宣稱奴隸的生命與身體所有權都是主人的、皇帝宣稱全天下的土地和莊稼都是自己家裡的、純粹共產主義宣稱國境內的所有資源都是國家共有的等等。
這些不同的社會系統所採用的財產權分配規則都有所差異,當然也或多或少都行之有年,但是,私以為,只有純粹自由主義者所主張的規則才符合真正的公平與單一標準,詳細論點我在「財產權的理論規則」中稍有著墨,這裡我們簡單在重溫一下自由主義者的財產權規則。
Rule #1 自我所有權:每個人都擁有自己身體的絕對自主權。
一般而言,我們可以把所有的資源分成兩種,第一種是內在資源,也就是個體的身體,另外一種叫做外在資源,也就是身體以外的空間、物品、土地、漢堡跟蚵仔麵線等等,第一條規則,也就是最重要的原則,是每一個人都擁有自己身體的全部財產權,或者稱作「自我所有權」。
「自我所有權」原則看起來很簡單又很直覺,但其實在現今社會中很難找到完全符合這個原則的制度,奴隸制度或者是封建制度當然都不符合自我所有權,有趣的是,現代所流行推崇的民主制度,其實也並不符合自我所有權,在民主國家中,政府可以強制人民服兵役、禁止人民食用特定食品、強制孩童在特定時期到特定地點接受特定內容的教育,政府不需要管人民同不同意,就能強迫控制人民的身體依照執政者的指令行動,因此,民主制度亦不符合自我所有權的原則。
Rule #2 針對無主的外在資源,先佔先贏。
由於我們先論證了自我所有權,在承認自我所有權的前提之下,個體才能夠利用自己的身體去佔用無主的外在資源,而無主的外在資源分配原則也是同樣簡單,雖然現實生活中已經很難找到無主的外在資源,但當此類狀況出現時,自由主義者認為先佔用的人就取得該資源的財產權。為什麼不是其他種可能?因為「財產權的理論規則」中沒有特別論述外在資源的財產權分配方法,擇期不如撞日,就在這篇補上。
其實,外在資源財產權分配方法的論理邏輯和自我所有權的論理邏輯差不多,我們先以排列組合的方式看,外在財產權的分配共有三種可能,第一種是沒有人可以擁有外在資源,第二種是大家一起擁有,而第三種則是個體單獨佔用,也就是所謂私有財產權。
先來看看第一種,如果沒人能擁有外在資源會發生什麼事?回想一下財產權的定義:擁有財產權的人能獨佔使用該項資源,好吧,若是沒有人能擁有外在資源,也就表示沒有人能使用外在資源,例如說樹上的果子不能摘來吃、河裡的魚不能撈來烤,基本上是行不通的,因為大家都會餓死。
接下來看看第二種,大家一起持有所有的外在資源,這種終極共產的情況雖然沒有身體共有的狀況那麼窒礙難行,但是想想,如果有一個人想要拿筆在紙上寫個字,那會有多困難,雖然,他的自我所有權允許他可以不經過他人同意就控制自己的肌肉做出寫字的動作,但是,因為外在財產權是共有的,他必須尋求其他的所有人同意才能拿著「所有人共有的筆」寫字在「所有人共有的紙」上,即便把共產的範圍縮小成一個國家,這種概念也是不可能被徹底執行的。
既然第一、二種外在財產權的分配可能都不可行,那麼只剩下第三種「個體單獨佔用的私有財產制」,在看第三種可能之前,還要再釐清一下,其實「公共財」並不是「共有財產」,事實上,被國家宣稱為公共財的東西,人民在想要使用之前需要得到的並不是「其他人民」的同意,而是「政府」的同意,注意,在所有權概念中,不管是擺著不管、租給別人、送給別人、還是允許他人使用,都是財產權的權利範圍,而人民要使用「公共財」卻一律要經過「政府」的同意、按照「政府」指定的規則,因此,「公共財」的財產權所有者並不是宣稱的全體人民,而是政府。請再仔細想想,群體並沒有能力可以行為,只有個體才能思考、行為,而「政府」只是由很多個體組成的組織,換句話說,實質上擁有這些「公共財」的人,只有當位的政府官員。
接著,來討論第三種個體單獨佔用的私有財產制情況,為了反駁「先佔先贏」原則,必須要提出足夠的理由支持後來的人比第一個來的人更有資格佔有無主資源,但是,如果無主財產不歸屬第一個佔用的人,難到會是第二個嗎?如果是第二個,那為什麼不是第五個、第七個,或者是第一百零一個宣稱佔有的人更有資格呢?很明顯地,「第一個」宣稱佔有無主資源的人,是最有資格獲得財產權的。
再來想想,好吧,第一個來的人可以擁有財產權,那之後來的人難到不能和第一個來的人一起共有嗎?同樣,如果後到的人有資格和先到的人一起共有資源,那麼最終就會走向所有人都一起共有資源的第二種狀況,依然是不可行的。
複習一下我們的推裡,首先我們把外在資源的財產權分配方法,分成「沒有人可以擁有」、「所有人一起共有」及「個體獨佔」,因為「沒有人可以擁有」與「所有人一起共有」都不合理也不可行,所以只剩下「個體獨佔」的私有財產制可用,而個體獨佔的優先順序中,有只有第一個人是最有資格取得財產權,否則也難以成立令人信服的公平標準,因此,針對無主外在資源,先佔先贏。
Rule #3 生產者擁有產品。
在個體擁有自我所有權,以及先佔先贏的兩個原則下,可以推導出,個體利用自己的身體以及自己擁有的外在資源所生產出來的產品,也屬於該個體。換句話說,此原則若沒有前兩條原則的成立就會失效,例如,奴隸不管再怎麼努力種田也不會擁有產品,因為奴隸並不擁有他自己的身體也不擁有田地,或者是,組裝線上的裝配員工並不擁有經過他手上生產出來的超級跑車,因為組裝之前的零件並不是他所擁有的資源。
根據上面的推論,再複習一下,自由主義者所主張的財產權分配規則的前三條:Rule #1 自我所有權、Rule #2 針對無主外在資源以先佔者先擁有、Rule #3 生產者擁有產品,接下來,我們以這三條財產權分配基礎,加上「個體行為與主觀評值」的人類行為學概念,討論個體間的自願交換行為。
【以自由主義之財產權規則看個體行為與主觀評值】
在「個體行為與主觀評值」文中,我們談到只有具思考能力的個體才能行為,行為的動機來自於個體感受到的不安適感或是不夠滿足感,行為的目的是為了消除不安適感或者是滿足個體需求,而行為的手段則取決於個體所擁有的資源與知識。
然而,個體所能擁有的資源整體上是稀有的,而資源的分不也會因為天生的個體差異及所處環境而有所不同,因此,每個人手上所擁有的資源都不太一樣,可是,不安適感與不滿足總是不時出現,而人類文明之所以能持續發展,也源自於眾多的個體不斷努力在消除不安適感的行為。
此處所指的不安適感總是因人而異,舉例來說,人的不安適感或者不滿足,可能是飢餓、可能是暗戀的人今天少看了自己一眼、可能是跌倒擦傷了、可能是人在異鄉想念親人、可能是看著別人受苦、可能是不受他人認同,也可能只是單純覺得自己的錢再多也不夠(這裡的錢是指稍後會解釋的貨幣),不管這些原因是什麼,因為個體手中握有的資源都是有限的,所以沒辦法一次就滿足所有的需求,因此,個體在做任何決定的時候,總是會透過思考並判斷出各種需求的優先順序,並且以那一瞬間最迫切的需求為最優先。
每個人所排出的需求順序都是不一樣的,甚至,同一個人在不同的時候排出來的需求也都會不同,換句話說,評值過程都是主觀且充滿變化的,個體的主觀價值判斷,只要在不違反財產權規則也沒有侵害他人財產的狀況下,就無從比較,當然也沒有所謂對錯可言。
因為個體擁有自我所有權,所以每個人都有絕對的權力決定什麼是最迫切的需求。評值的結果並沒有對錯,同樣地,我們在探討個體行為的時候,只需要關心行為的手段是否能夠達到行為的目的,以及手段所能達成目的之幅度與效率為何,除非這個手段違反了財產權的分配規則,否則不管手段的內容是什麼,都不在行為學所關心的領域。有關資本主義常常被誤解的「貪婪」,私以為,都是過分窄讀「利益」的定義,再加上專斷道德觀箝制的管太多後遺症。
在人類行為中,凡是可以達成行為之目的,可以消除個體感受到之不安適感,可以滿足個體行為之動機的,都是一種「利益」。舉例而言,當甲看著乙餓肚子比自己餓肚子還要感到不安適,那麼甲就會傾向先把自己的食物給乙吃,以滿足「甲認為最緊迫的不安適」,反過來說,當乙自己肚子餓比看著甲餓肚子還要不安適,乙就會傾向自己先吃掉自己的食物,以滿足「乙認為最緊迫的不安適」,甲和乙的行為,同樣都是滿足自己最緊迫的不安適,這種評值排序的結果完全是主觀的,換句話說,「甲把自己的食物給乙吃」對甲而言是獲得滿足的利益,「乙把自己的食物給自己吃」對乙而言也是獲得滿足的利益,甲和乙的行為同樣都只是在滿足對自己來說最重要的需求,也就是說,甲和乙的個體行為都是在「利己」,而且,甲和乙都沒有違反財產權規則,更沒有侵害他人財產,因此,就邏輯上,甲和乙的行為無從比較,也沒有對錯。
社會為眾多個體的集合,免不了會有相左的評值觀點。有的人喜歡啃麵包,有的人喜歡嗑麵條,有的人認為幫助他人比較重要,有的人則把幫助他人的順序排在比較後面,私以為,主觀的評值過程與結果,若是沒有侵犯他人,也就不需要加以評價對錯。
請注意,價值觀沒有對錯的前提,只在「不侵犯他人的財產權」下才能成立,舉例來說,甲看著乙餓肚子比自己餓肚子還要感到不安適,可是甲自己也沒有任何食物可以給予,但卻跑去不經丙的同意就偷了丙的麵包拿去給乙吃,在這種狀況下,雖然甲仍然是滿足自己認為最緊迫的不安適感,但是甲達成目的的手段侵犯了丙的財產權,甲違反了財產權的規則,這種侵犯他人的自由是不被允許的,私以為,不管用什麼冠冕堂皇的理由,只要侵犯他人的事實成立,就都是錯的。
【交換行為】
由於資源稀有性,加上個體總是以滿足最緊迫的需求為優先,因此,若是剛好有這麼兩個人,各自擁有對方此刻認為比自己手上的資源更有價值的資源時,就會發生自願的交換行為。交換行為的成立有二:第一,個體要擁有自我所有權才能完成交換的動做;第二,雙方都要有欲交換之資源的獨佔使用權,也就是私有財產權。
在自願的交換行為中,交換雙方都會認為對方所握有的東西比自己手上的更有價值,因此,透過自願交換的機制,個體間可以更能互相滿足彼此「最緊迫的需求」,換句話說,只要對方可以提供對自己而言有價值的東西,交換就可能會成立,一般而言,常見的交換可能是實物間的交換,例如拿一塊地換一間小房子,也可能是服務與實物間的交換,例如我替屋主砌了道牆換來一箱龜苓膏,當然,也有可能是服務間的交換,例如我同樣替屋主砌了道牆換來屋主幫我腳底按摩。
前面說的是「雙向交換」,交換行為的雙方用特定的資源與對方換來特定的資源,還有一類比較特別的交換形式,目前我還想不到適當的名稱,姑且稱為「單向交換」,一般通俗用語叫做「贈與」,我認為贈與這個名字不太貼切,舉例來說,甲自願送給乙一台車,看起來好像只有乙獲得滿足,事實上,甲和乙同樣事處在一種交換行為,只是乙不需要拿出特定資源來交換,在這樣單向交換的關係中,甲用一台車換來某種程度的滿足感,這種心理滿足感在甲的主觀評值中高於那一台車,甲在交換後仍然可以獲得比交換前更多的滿足,因此,即使在「單向交換」中,參與自願交換行為的雙方都能獲得更多的滿足感。
交換行為在雙方都自願的狀況下,會讓彼此都同時獲得更多滿足,換句話說,只要有一方在「非自願」的情況下被迫交換,就可能發生個體衝突。個體不願意交換的原因,不外乎是因為個體認為對方所握有的資源能給予自己的滿足感,少於對方要求自己要拿出去交換的資源能給予自己的滿足感,也就是說,個體經過評值後,認為交換後的不安適感比交換前的不安適感還要多。因此,當非自願交換的情況發生時,必定有其中一方的財產權被侵害,同時伴隨著被迫交換之個體的滿足感降低。
【市場】
若是在無外力干預的狀況下,個體與個體間的交換行為一旦開始,就會產生連鎖效應,為了更有效率地消除不安適感,越來越多個體會投入參與自願的交換行為,直到到達一定規模的時候,就會形成「市場」。
市場在本文的定義中,並不是一個有形的地方,它只是一種虛擬的概念,代表著「眾多交換行為的集合」,「市場」的表現形式可能有很多種,範圍小一點的可能是住家附近具有特定開放時間的食品市場,範圍大一點的可能是某個國家領土內所有的肉品交易,市場可能存在於實體的店面、土地、交易所等,也有可能存在於虛擬的介面,例如單一網站或者是整個網際網路,不管這些市場的表現形式或者是主要交換行為的內容標的物是什麼,市場都是眾多個體間交換行為的集合。
形成市場的前提在「自願交換行為」,而交換行為的前提又在於「自我所有權」與「私有財產權」,換句話說,理論上,當個體沒有「私有財產權」時,例如純粹的共產主義下,是不會產生市場的。當然,即便是嚴格遵守共產主義的國家如前蘇聯,都還是會出現所謂的「黑市」,黑市其實就是「眾多不被政府允許的交換行為的集合」,因為在前蘇聯裡存在黑市,在實務上也再次證明「共有財產制」的不切實際。
【主觀評值與價格】
雖然,個體在評估價值與排列需求順序的時候,純粹是主觀的,然而,個體為了取得不同物品的財產權,都需要花費不同程度的資源,也可以說,每種財產都具有最基本的取得成本,除非個體有極端的評值偏好,否則,一般而言,個體對於自身財產的評值過程,傾向於與取得該樣財產所耗費的資源相比較。例如,花了一天時間才在山上挖到的野生山藥,和花了五分鐘在自家院子裡的老李樹摘的一顆李子,除非是李子狂熱者,不然,通常野生山藥的價值排序會被放在李子的前面。
在市場的交換行為中,個體間的主觀性會在交換行為的協調過程中不斷地進行調整,也就是說,個體的主觀性除了受到取得資源成本的影響外,也受到個體間交換行為的相互影響,在市場中,這個修正評值的過程是持續不斷變動的,也就是「市場考驗」的概念。
例如,甲把花了一個月時間才完成的木椅拿去人來人往的街上想換點饅頭吃,即使在甲的心目中那把木椅的作工好、價值高,但在街上若是老遇不到談得攏交換條件的人,甲就會逐漸修正心中對那把椅子的評值,這種評值的修正會在甲遇到願意拿會在甲遇到願意拿饅頭來交換木椅的人而甲也願意與之交換而停止,當然,下次甲再拿另外一把木椅來街上交換的時候,可能就會稍微修正初始評值,但是這個初始評值,仍然會受到市場中其他個體對於這張木椅的評值的影響而不斷調整。
當個體在市場中持續修正評值,值到遇見其他願意交換的個體時,兩者交換的東西可能因為取得資源成本的差距,而不會總是以一比一的方式來交換,也就是說,即使交換雙方對於待交換的物品有差不多的評值,不同取得成本的物品間也可能會有不同的交換比率,這種交換比率就是一種「價格」的概念。
例如,甲去自己的山林裡獵下一頭野豬要耗費的力氣與時間,可能比乙在自家院子裡的芒果樹摘下一顆芒果要來得高,即使甲和乙有意進行交換,兩者對於自身物品的評值也差不多的狀況下,也不太可能發生一頭野豬換一顆芒果的結果,通常,不同的物品會有不同的交換比率,可能是一頭野豬換得五十顆芒果,也有可能是半隻豬後腿換來一顆芒果,我們可以說,在甲和乙交換的這個行為中,一頭野豬的價格是五十顆芒果,一顆芒果的價格是五十分之一頭豬,或者說是半隻豬後腿。
【直接交換與間接交換】
在市場中,存有各式各樣供交換的物品,個體間分別拿出物品相互交換,到手後會直接使用換來的物品這種行為,叫做「直接交換」,個體可以藉由「直接交換」來達到直接消除不安適感或滿足需求的目的,「直接交換」的行為雖然可以直接滿足個體需求,但是,隨著人類分工的細部化,個體間的交換行為也逐漸趨近複雜,市場上很難總是剛好出現交換雙方持有的物品都能直接滿足雙方需求的匹配,因此,出現了「間接交換」。
「直接交換」可以直接滿足個體需求,而「間接交換」顧名思義就是這種交換行為只能間接滿足個體需求,換句話說,個體進行間接交換的目的,是為了未來可以再次進行交換,直到需求被滿足為止。由於「間接交換」的目的是為了進行再次交換,因此,普遍受到市場中大多數個體歡迎的物品也自然會成為「間接交換」的主要標的。
例如,當甲想要用一把椅子換來一張地毯時,他會先把椅子拿到市場上等待交換,假如剛好遇到另外一個願意用一張地毯換一把椅子的乙,甲和乙就可能進行交換,此時,甲和乙同時都因為交換行為而滿足需求,因此甲和乙此時的交換為「直接交換」,但是,事情總不會那麼順利,可能甲遇到了願意用五斗米換椅子的丙,這時,甲想了想,與其在這個市集等到天荒地老,不如先換了那五斗米吧,反正米總是會有人要的,改日再看到合意的地毯時再用米來換也無不可,因此,對甲來說,甲和丙進行了「間接交換」,甲用椅子換來五斗米,但是這五斗米並不能直接滿足甲想要一張地毯的需求,甲進行「間接交換」的目的是為了往後有機會遇到一張毯子的時候再用這五斗米去進行交換,當然,興許丙可能就是想要一張椅子,因此,對丙來說,用米和甲換椅子是一種「直接交換」。
【自然貨幣】
由於個體間頻繁的間接交換行為,長久下來會逐漸出現一些受多數個體歡迎的「間接交換媒介」,而這些「間接交換媒介」其實就是「自然貨幣」。這些市場主流的「間接交換媒介」,本身雖然也能直接滿足個體需求,但大多數而言,個體取得這些「間接交換媒介」的目的大部分是為了進行再次交換,因此,理想的「間接交換媒介」,或者說是「自然貨幣」,除了要廣被接受且本身具有相對應的價值外,還會有一些額外的特殊要求。
- 便於攜帶:間接交換行為不一定總在預期中,日常生活中可能會使用間接交換媒介的機會很多,因此,拿來當「間接交換媒介」的物品,需要方便攜帶,一般而言,體積小、價值高,可以不需要隨身攜帶大量就能直接交換到一定物品的東西,最為理想。
- 高價值:為了達到便於攜帶的目的,拿來當「間接交換媒介」的物品一般都具有高價值,如此一來,即使只是小量攜帶,也能具有「間接交換媒介」的功能。
- 耐久放、不易變質:由於「間接交換媒介」是為了未來不預定時間的再次交換,因此,理想的「間接交換媒介」需要具有耐久放又不易變質的特性,不會因為存放時間久而喪失原本的價值。
- 容易分割且每單位價值一定:因為每種物品都有不同的價格,有的時候價格很低,有的時候又很高,當價格低到需要將手上的「間接交換媒介」繼續分割的時候,即使被切割成很小的單位,也需要具有同樣的價值。
- 辨識度高、難以偽造:當間接交換的頻率越來越高,且參與交換的個體數目增加的時候,拿來當「間接交換媒介」的物品,還要有容易辨認且難以偽造的特性。
這裡必須先澄清一下,截至目前為止所推導的「自然貨幣」概念,和現代社會的美金、歐元、新台幣或者是銀行支票等等「信用貨幣」的概念並不相同。「自然貨幣」代表的是經過市場中不斷地交換行為所自然產生的「間接交換媒介」,這種交換媒介本身就具有價值或是取得成本,例如米、香菸、金屬甚至是貝殼。「信用貨幣」的概念則是某種財物的「請求權」,「信用貨幣」本身只是一張某個組織發行的文件,代表的是持有這種「信用貨幣」的個體可以向發行組織請求記載其上的物品,也就是說,「信用貨幣」無法被拿來使用的價直很低,不像「自然貨幣」除了當做「間接交換媒介」外,本身也具有差不多的價值。
例如「紙鈔」、「銀票」、「支票」等常用來做為信用貨幣的物品,本質上紙是印有花樣的紙,不像米、麥或者是黃金等自然貨幣,其本身就具有食用或是做為其他生產活動的原料的相對價值,有關「貨幣」的討論,擇日再另文詳談。
【經濟計算】
在市場中,存有各式各樣可供交換的物品,每種物品在不斷地個體自願交換行為中會產生各種價格,就像剛剛舉例的,一頭野豬的價格可能是五十顆芒果,一顆芒果的價格可能是五十分之一頭豬或半隻豬後腳,由於這些「間接交換媒介」在交換行為中出現的頻率很高,因此,一樣物品進入市場進行評值調整後,通常都會產生一個以「間接交換媒介」為單位的「價格」。
這種以「間接交換媒介」為單位的「價格」,使得各種不同的物品間出現比較基準,當一樣「間接交換媒介」普遍到幾乎在市場裡的所有個體都願意接受時,就會形成「自然貨幣」,此時,幾乎所有拿到市場上可供交換的物品,都能夠有同一種單位的「價格」,這使得「經濟計算」成為可能。
「經濟計算」是將個體在選擇行為手段時的重要評估工具,有了「經濟計算」這個工具,即使個體在做決策時的評值過程完全主觀,仍然可以有效地評估出哪一種手段花費比較少的資源達到目的,或是說,哪一種手段可以最有效率地達到目的。
舉例來說,當我需要一張椅子時,我可以選擇直接去換一把椅子,又或者是去換到一些足夠製作椅子的木頭,再花兩個小時的時間製作出一把椅子,假設在「椅子」與「木頭」間並沒有一致的價格單位,我只能夠憑感覺與喜好去選擇其中一個可以達成目的的手段,無法確切評估到底「直接換椅子」與「換一些木頭來自己花兩小時製作」這兩個手段中,哪一個的取得成本比較低。
但是,當出現「自然貨幣」時,情況就完全不同,假設,一張椅子在市場上價值五個單位的自然貨幣,而製作一張椅子需要的木頭則價值一個單位的自然貨幣,在這樣的狀況下,我可以輕易地計算跟比較這兩個方案所需要花費的資源,直接取得椅子要花費五個單位的自然貨幣,自己製作椅子是一個單位的自然貨幣加上兩個小時的工作,如果在我的主觀評值中,我的兩個小時拿去做別的事情的價值比四個單位的自然貨幣還要高,那麼理論上我會選擇以五個單位的自然貨幣直接交換一把椅子,相反地,若是在我的主觀評值中,我這兩個小時拿去做別的事情的價值比四個單位的自然貨幣還要少,那麼理論上,我會選擇以一個單位的自然貨幣交換木頭,再花兩個小時的時間製作出一把椅子。
【探究經濟學的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我們討論的許多經濟學概念,其實全部都是一階段一階段環環相扣演變而來,也就是說,如果個體對於現狀感到滿足,或者是個體覺得行為無法獲得預期的滿足,個體就不會行為,如果個體沒有自我所有權與私有財產權,即使個體想要行為,卻無法進行個體間的交換,如果沒有眾多個體的交換行為,就不會出現市場、價格及自然貨幣,如果沒有市場、價格及自然貨幣,個體就沒有辦法進行經濟計算。
也就是因為每一階段的發展都需要有前一階段做為前提才能成立,面對複雜的經濟現狀時,必須一層一層抽絲剝繭地深入分析形成此種經濟現狀的原因,因為,每一環節只要稍微多了一些變數或影響,都有可能造成下一環節的巨大波瀾。
理論上,若是經濟活動沒有受到任何限制時,個體經過思考判斷後都會選擇自認為最有效率的手段來滿足自己的需求,沒有個體會去選擇預先就知道結果會讓自己更不滿足的事情去做,會造成行為目的無法達成的原因可能有很多,可能是個體的知識不足或是判斷所用的資訊錯誤,再加上人也並非萬能全知,無法百分百準確地預測未來,因此,人的決策總是有可能會出錯,即使個體在具有充足的知識而且詳細分析考慮後,仍然有可能因為種種意外因素而無法達到原始目的。
面對這種未來的不確定性,研究經濟學所能得到的並不是應該如何做才能「成功」,或者是要去預測未來,研究經濟學是試圖去尋找出各種複雜經濟活動底下的脈絡,作為個體在行為決策時的「參考知識」。
Mises 在 Human Action 中有一段話相當適合作為此段的註解:
行為學和經濟學的主要目的,是要拿一貫的、正確的意理,來代替常見的衝突教條的調和折衷。除掉理知提供的方法以外,沒有其它方法可以防止社會解體,沒有其它方法可以保證人的情況之不斷改善。人們必須就其心智所及盡可能地想透一切有關問題,決不要輕易地接受前輩人傳下來的任何方法,必須經常對每個理論、每個定理加以懷疑,決不要懈於掃除謬見,以尋求最正確的認知。我們必須揭發假冒學說,展示真理,以對抗謬見。 via 人的行為 Page 262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