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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矛盾的證據

文:吳莉瑋 圖:吳莉瑋 上次在 論民主失效 一文中,提出國家這個概念事實上違反了基於自由主義精神下的財產權法則,但在現實世界裡,絕大多數的私有財產權都難逃各式各樣的國家機器侵害,以前要當統治者很簡單,出生的時候剛好老爸是國王就可以了,再不然,揪團搶地盤登基以後意思一下編纂個出生時天有異象的紀錄也算有個交代,可惜這招天下都是我家的老路數早就行不通,科學的進步、各種思想的解放加上中產階級的崛起,雖然大多數人尚未脫離需要萬能統治階級來管事的傳統,但至少憑什麼都讓一個人管的質疑發酵,民主的概念出現-一個人管不合理,不如大家一起管。 現代的民主國家為了能長久順利運作,通常會在開國之初立好牌坊安撫人心,依法行政就是種不錯的方法,不管國家立了什麼規矩都會是合法的,人民若想抗議先打官司再說,具體操作手法大概是:首先,透過人民代表制定通過一部理想崇高人見人愛的憲法,接著,從憲法條文中衍生出千百萬部細節操作規則,因為憲法是通過人民代表同意的,所以依照憲法衍生出來的法律或行政命令理所當然也都應該是合法,人民不爽的時候除了委屈吞肚裡,也只能依照國家制定的法到國家指定的法院和國家打官司,獲得國家提供的判決,當然,偶爾國家想混水摸魚通過明顯欺人太甚的惡法或者是執法過當惹發民怨時,趕快再派個領國家薪水的大法官出來釋憲當當救火隊,鋒頭過了就好。 民主國家在立憲這件事可是著實下足功夫,畢竟,民主國家的人民從小就被教育自己是國家的主人而官員是謙卑又和藹可親的家僕云云,所以,統治權的正當性來源變成了「憲法」,為了說明國家是怎麼利用「依法行政」這顆大羊頭來麻痺所謂的國家的主人,減少統治階級被反對與革命的機會,總得有人捲起袖子下海和稀泥-找證據。

論民主失效

文:吳莉瑋 圖: glennshootspeople via photo pin cc 當多數人生活在資源有限的空間時,就可能會引起個體間的衝突,雖然,幾周前所推導出的 四條財產權規則 ,讓人可以在資源稀少的生活狀態中,有一套符合公平的方法跟規則來解決、調解個體間的衝突,然而,空有規則是不夠的,在群體社會中,總是會有破壞規則、佔他人便宜的投機者出現,所以,群體社會還需要發展出一套確保財產權規則被遵守的方法來維護社會秩序。 歷史上出現過許多不同的社會秩序系統,其中,最流行也最廣泛地被實現的概念為國家, 國家制度的發展 歷史悠久,值至今日,也因此被許多人當成理所當然的存在,雖然,「國家」存在的形式有許多分歧,但根據 Hoppe 教授所採用的定義,國家至少具有兩個重要特徵:第一,國家是在主權所及地區裡所有衝突中的最高仲裁者;第二,國家具有向主權所及地區之個體強制徵稅的合法獨佔權。 社會制度總是會隨著社會組成個體的思想發展與個體間的需求而不斷調整,本文會以 Hoppe 在 2006 年  The Mises Circle: The Indefensible State  演講的部分內容為主幹,用個人的語言將長度約一小時的演講內容進行整理,首先,簡單回顧解決個體衝突的四個原則,接著,說明為什麼國家概念無法實現真正公平的社會秩序,比較一下民主制度和專制制度,想一想為什麼世界總是看似美好但現實依然是充滿不公。

國家的故事

文:吳莉瑋 圖: Soverico via photo pin cc 許多推崇自由市場的學者專家,同時也對國家這個概念深信不疑,特別是對近代流行的「民主國家」讚譽有加。就我的觀點看來,這根本是荒謬,要不,就是得了「國家 斯德哥爾摩症候群 」。 「民主國家」基本上仍然不脫國家的本質,也就是能夠強制對國民課稅,能夠制定法律,能夠印鈔票,而且還是所有國域內之糾紛的最高仲裁者。這些「獨佔的特權」,基本上是違反自由主義的基礎-「 財產權的理論規則 」。 有個名詞先前曾經流行過一陣子,叫做 歷史共業 ,在開始花更多篇幅論證國家主義,讓讀者睡著之前,我們先輕鬆一下,從國家的故事談起,因為我並非歷史學家,也不是職業的政治學者,勉強只能當說書人,接下來,我會以說書人的角度,稍微帶點個人表演藝術來說這個尚未完結篇的「國家的故事」。

財產權的理論規則

文:吳莉瑋 圖: Daniel*1977 via photo pin cc 在「 智慧|財產權? 」文中,提到財產權的基本概念:針對稀有的資源,每個欲爭取該資源的個體都必須清楚且合理地各自佔據部分資源。有了基本定義以後,我們還是會面對個體衝突,所以,接下來,還需要進一步推演當個體所各自擁有的財產權遇到衝突時,需要怎樣的規則,才能公平地解決糾紛。 往後我會避免使用「正義」一詞,理由在於,相較於「公平」這個客觀的概念,「正義」屬於主觀的價值判斷,並不適合用在一般的理論推演中。舉例來說,A 商店的定價規則是只要付十塊就可以買到一顆蘋果,B 商店則是:月收入多於新台幣五十萬的人要付一千塊才能買到一顆蘋果,月收入低於新台幣兩萬的人只要付十塊就可以買到一顆蘋果,如果快要餓死的人可以提出快要死掉的有力證明,就可以平白獲得半顆蘋果。對每個潛在想要消費蘋果的人來說,A 商店的收費制度是公平的,B 商店的收費制度顯然是不公平的,但是,當評價項目由公平改成正義時,有的人會認為 A 商店就符合正義,更多的人,尤其是累進稅制之支持者,則會認為 B 商店才符合正義。 Hans-Hermann Hoppe 教授在 2009 年的演講 Law and Economics 中,清楚地解釋奧地利經濟學派( Austrian school economist )的財產權規則,除了闡述理論細節,也對 芝加哥經濟學派 如寇斯( Coase )、波斯納( Posner )所提出之法經濟學主張加以評論。 演講全長約一個鐘頭,和一般人對於經濟學充滿奇怪數學公式的認知不同,Hoppe 的演講內容只有針對基本規則加以進行邏輯上的理論推演,並且加上生動又極富個人魅力的說明,演講內容可以自由下載,有興趣的讀者,強烈建議花個一鐘頭,聽聽他人對於這個世界的看法,因為,這很有趣。 基本上,解決財產權糾紛的規則只有簡單的四點: 1. 每個人都擁有自己身體的絕對自主權。 2. 除了身體以外的無主有限資源,第一個佔據的人就擁有該項資源。 3. 生產者擁有產品。(前提是生產者需要先擁有生產所需的各種資源) 4. 個體之間可以透過自願交換的機制進行自有財產權的轉移。 這些規則看起來都很基本,規則三和四基本上是規則一和二的延伸,但是,電視裡出現的人、大學教授、老闆或政客們所主張的理論常常違

【書摘】人的行為 Human Action | 夏道平 譯 Ludwig von Mises 著

摘錄:人的行為 Human Action | Ludwig von Mises 夏道平 譯 圖: Celeste via photo pin cc 引用維基百科有關 人類行為學 的介紹: 米塞斯試著探索經濟學的根基。如同其他奧地利經濟學派經濟學家和古典經濟學學者一樣,米塞斯反對使用觀察的方式研究人類行為。他認為人類的行為太過複雜,不可能將其以解構的方式進行研究,而且人類的害羞本性使得他們的行為總是無法被正確的觀察。也因此,與自然科學不同的是,觀察人類行為或者試圖以歷史資料解釋人類的社會科學研究,都難以避免的會受到其他種種沒有注意到的研究變因所影響。 由於在歷史和統計有關的研究中研究者們必然會遭受個人主觀的影響,米塞斯提出一個新的研究方式,改研究人類行為中的邏輯架構(他後來便將他的鉅作命名為《人類行為》)。在其他作品中他進一步闡數了經濟學方面的研究方法論。 在人類行為中米塞斯提出了一套觀念,主張人類所有帶有意識的行動都是為了增進他們自己的快樂和滿足感。他謹慎的強調人類行為學並不是要統一定義快樂的目標為何,而只是要研究那些在個人看來能夠使他快樂的目標。而一個人增進快樂的方式就是移除那些使他不快樂的來源。由於未來是無法確定的,因此所有人類行為也都是出自對於未來的預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