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吳莉瑋
圖:Brother O'Mara via photo pin cc
在台灣,知識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被稱為智慧財產權。它是一種類似於財產權的概念,說它是類似於財產權,是因為,相較於一般的財產權,各國法令對於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多有限制。
智慧財產權一開始起源於歐洲,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各種有關智慧財產權的國際條約亦陸續被簽訂,在現代的社會中,隨處可見宣揚尊重智慧財產權的道德宣導、特定苦主因違反版權而被起訴並求償鉅額賠款與刑責的新聞,或者是跨國公司此起彼落的專利戰爭消息。
「智慧」以一個財產權的後起之秀,被大張旗鼓地宣揚其神聖不可侵犯,然而,智慧如果眞的是一種財產權,為什麼加諸其上的那些財產權沒有的種種限制,又可以被視為合理呢?
本文欲以自由主義之觀點,針對財產權的概念進行討論,進而反思現存的智慧財產權,並對於它與財產權在本質上的差異性,企圖做出較適當的個人看法。
【財產權】
大多數自由主義的支持者都同意財產權的觀念,也認同財產權的適用標的至少包含有形的資源,也就是有體財產權。
所謂有形的資源,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動產,也包括汽車、家具、手機、家電用品等動產,而自由主義者更進一步地假定每個人都擁有自己身體的自主權。
不管這些有形的資源的種類或是取得這些資源的方法,有體財產權的概念,體現在擁有前述有形資源的特定個體,擁有權利自由地控制、支配該項資源。
而財產權這個概念的成立前提,是「稀有性」。有形的資源,不管是來自於自然或者是人造物品,都不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而是有限的,對於眾多想要取得同一項資源的個體而言,這些資源是稀有的。
針對無主的資源,一般我們都可以同意先佔先贏原則,後到的人,如果也想要使用同樣的資源,文明一點的,可以選擇和原主協商交換條件,野蠻一點的,偷搶拐騙也可以達到使用該資源的最終目的。當然,採用後者的做法,容易導致嚴重的衝突。
人類為了在爭奪有限資源的過程中,避免個體之間可能發生的衝突,需要有可以讓參與者都信服而且普遍樂於遵從的分配方法,在這樣的需求下,財產權的觀念被發展出來,成為分配有限資源的其中一種方法。
相反地,如果,資源是無窮盡的,那就不需要有財產權的概念,不需要擁有一部車,因為只要搖搖魔法杖就可以再多出一台,所以,財產權的概念,只在資源有限的狀況下才存在,也就是「稀有性」。
至於,財產權要能起作用,必須要有清楚且合理的範圍。清楚的範圍,指的是,清楚地讓第三者知道這個物件是有主的。合理的範圍,指的是,所主張的財產權,不能夠侵犯到他人的財產權。
談到這裡,總結一下財產權的主要概念:針對稀有的資源,每個欲爭取該資源的個體都必須清楚且合理地各自佔據部分資源。
財產權的觀念經由這樣討論,似乎沒有什麼應該反對的地方,但是,當財產權的概念,由有形資源的有體財產權,衍生到無形的無體財產權時,狀況就會變得比較複雜,眾人的看法也就不像有體財產權這麼有共識。例如,我們即將討論到的智慧財產權。
【智慧與財產權】
根據世界知識產權局 WIPO 網站上的說明:
知识产权(IP)是指智力创造成果: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商业中使用的符号、名称、图像和外观设计。不管是那一種類形的智慧財產權,要保護的都是將無形的概念落實在有形的物品上。例如,將一段版權為他人所有的文字,以任何一種形式進行公開,都有可能遭到版權人起訴,或者是,照著具有專利權的專利說明書上方法生產一樣特定物品。
知识产权分为两类: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产地地理标志;版权,包括文学和艺术作品,例如小说、诗歌和戏剧、电影、音乐作品,以及艺术作品,例如绘图、绘画、摄影作品雕塑、建筑设计。与版权相关的权利包括表演艺术者对表演拥有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录音制品拥有的权利,以及广播组织对广播电视节目拥有的权利。
擁護智慧財產權者對於智慧財產權的權利合理性有相當多的論點,反對者也是,在此先暫時不予論究,本文關注的爭點在於,將智慧創造的無形結果,主張為財產權的一種態樣,是否適格。
依照剛剛討論的財產權邏輯,我們先行檢視,財產權的前提:稀有性。創作跟概念有沒有稀有性呢?想像一下,甲擁有 A 想法這個財產,會造成乙不能用嗎?不會。想法、創作跟概念都不具本質上的「稀有性」,甲的想法乙不能用,是智慧財產權相關法所建構的「人為稀有性」。
既然,想法、概念的稀有性是人為的,那麼,「智慧財產權」並不存在「財產權」概念所需的前提。妄論他人不可以運用自己的構想,否則就是侵犯自己的財產權,合適嗎?
好吧,理論歸理論,終歸是要面對現實,「智慧財產權」夯不啷噹也發展了一百多年,發展初時沿用了不適當的「財產權」概念,而且也順利通過法令,法令的發展總是緩慢,甚至跟不上技術發展腳步的,因為智慧財產權的財產權概念本身站不住腳,隨著問題不斷出現,智慧財產權法為了平息眾怒,也逐漸加上許多但書。
為了避免財產權糾紛,針對稀有的資源,每個欲爭取該資源的個體都必須清楚且合理地各自佔據部分資源。智慧財產權以人為的方式創造了稀有性,接下來就是要處理清楚且合理地佔據部分資源的這部分。
當開始發展的智慧財產權,基本上是沒有公開制度的,可是,生活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大部分都大同小異,而在技術層次差不多的狀態之下,甲想到的解決方法和乙想到的解決方法,很有可能是一樣的,即使這甲和乙從來都不認識,但兩個人所能接觸到的知識背景差不多,能運用的手法跟推演的邏輯可能差不多,最後也就出現差不多的成果,在這個過程中,沒有誰抄襲誰的問題。
以微積分這個重要的科學發展為例,牛頓的研究雖早於萊布尼茲,但萊布尼茲的發表則早於牛頓。後來人們公認牛頓和萊布尼茲是各自獨立地創建微積分。
這一點,目前專利法也都普遍有共識,後來發展出早期公開制度,其原因之一即為避免重複研究,而專利公告與技術公開的制度,則是在昭告天下,這一塊構想已是某人的私有財產,不知者在收到侵權警告信以後,就算是知者有犯罪的嫌疑了。至於,得到權利的權利範圍到底界定得清不清楚,這是法令細節問題,暫且跳過。
看起來,權利要昭告天下,夠清楚了,那合不合理呢?概念人人都可以發展,而所能運用的知識體系,也是逐漸累積前人的努力,加總自身的活用創造,如果直接沿用財產權那套不准他人使用,可能就造成知識體系發展困頓。
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對於這部分也是有所保留,例如著作權法有合理使用的規定,商標法有進行註冊的商標需具特殊識別性等規定,專利法也有非適格申請標的、可專利性審查等規定。同樣地,智慧財產權的範圍究竟合不合理,屬於細節法律操作跟實務訴訟時的問題,暫且不論。
「智慧財產權」,可以說是以人為的方式創造了「稀有性」,並且為了符合清楚、合理的權利標示要求,衍生了不同部門的法令,跟不同法令中,各種不仔細鑽研不會眞正清楚的龜毛要求。討論至此,個人對於智慧財產權的看法是,實質上,與其稱之為財產權,它更像是一種各國政府利用法律創造出來的特權。
以目前各國大力推展,要擴張智慧財產權的範圍與強度的趨勢看來,獲利最多的不是創作人、不是藝術家、不是表演者、不是軟體公司、不是各國專利局,是律師。畢竟,這些拉哩拉雜的細節問題,都是因為沿用了錯誤的財產權概念,衍生出來的不必要的操作眉角。
要謹記於心的是,法令是一種加上可強制執行之公權力成分的成文公約,它是人訂的,而人,並非全能或從不犯錯誤。法令的適切與否需視價值觀與社會現況而定,法律告訴我們的,不一定是對的。
【延伸閱讀】
Ar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Justified? by Markus Krummenacker
Against Intellectual Property by Stephan Kinsella
Against intellectual property by Brian Martin
Against Intellectual Monopoly by Michele Boldrin and David K. Levine
PATENTS AND COPYRIGHTS:DO THE BENEFITS EXCEED THE COSTS? by Julio H. Cole
An Economic Review of the Patent System by Fritz Machlup
The Fight against Intellectual Property by Jacob H. Huebert
Are Patents and Copyrights Morally Justified? by Tom G. Pal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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